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停車處指引標誌「指50」「指51」,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〇〇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多於五面。其圖例如左: 指50 指51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刪除)
刪除後見第1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