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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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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第118-3條 

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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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停車處指引標誌「指50」「指51」,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〇〇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多於五面。其圖例如左:
       指50    
        指51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2007年9月17日刪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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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刪除)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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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後見第1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