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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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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第118-4條 

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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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拖吊放置場標誌「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設於一〇〇〇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其圖例如左:
        指52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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