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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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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12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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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理站標誌「指50」,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離修理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0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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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離修理站一〇〇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7  
         本標誌爲藍邊黑色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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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