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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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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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渡口標誌「指53」,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〇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3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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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渡口標誌「指60」,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〇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60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