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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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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125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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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  渡口標誌「指53」,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〇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3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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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 渡口標誌「指60」,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於距離渡口一五〇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60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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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