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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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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127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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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  學校標誌「指55」,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學校附近之處。


         指55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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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 學校標誌「指62」,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學校附近之處。


       指62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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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