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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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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6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128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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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條  醫院標誌「指56」,用以指示規模較大之醫院所在地,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醫院附近之處。
         指56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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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條 醫院標誌「指63」,用以指示規模較大之醫院所在地,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醫院附近之處。
       指63
          
        本標誌爲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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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