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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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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132-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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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  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1」,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
        指61  (單位:公分)
         本標誌牌面爲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標牌⑴⑵⑶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通時,標牌 ⑴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明「封閉」。標牌⑵爲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車時速」、「當心落石」、「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標牌⑶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樣。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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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 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
      指68     (單位:公分)
        本標誌牌面爲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標牌⑴⑵⑶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通時,標牌⑴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明「封閉」。標牌⑵爲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車時速」、「當心落石」、「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標牌⑶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樣。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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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遞改標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