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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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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條
第17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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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七十 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爲白實線,寬三〇至四〇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爲度。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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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爲白實線,寬三〇至四〇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爲度。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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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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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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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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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人穿越道之前方」改「行人穿越道之前」,圖像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