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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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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17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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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線型分爲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爲一五公分,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〇公分,間隔三〇公分,斜四五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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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型分爲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爲一五公分,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〇公分,間隔三〇公分,斜四五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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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線線型」改「標線型」,圖像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