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1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18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第184條 
維基百科中的相關條目:

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編輯]

[1]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爲白實線,線寬爲十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2000年7月13日修正發布

[編輯]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編輯]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

2007年11月1日施行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

[編輯]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1. 第183條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