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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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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19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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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條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標線線型爲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端,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端。待轉區之間得以白色虛線及直線連接,虛線線段長八〇公分,間距八〇公分,直線箭頭寬五〇公分,長八〇公分。在待轉區中,得標繪白色機器腳踏車圖樣或「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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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條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標線線型爲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方,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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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2012年6月2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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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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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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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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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化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