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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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一條
第12條至第15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總則編適用之範圍,基於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以外的其他刑事特別法,應指法律之規定,不包括行政命令在內,爰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上開基本原則之意旨。
    二、原條文關於「有刑罰之規定者」,雖解釋上兼含保安處分在內,亦即以保安處分為法律效果之法律。亦認為有刑罰規定的法律,而適用刑法總則編之規定,然為使法規範明確,爰增訂有保安處分之法律亦適用本法總則編之規定。

2015年12月17日修正12月30日公布[編輯]

201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