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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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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8-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十八條之四
第118-5條 

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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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四 捷運車站標誌「指53」,用以指示捷運車站位置。設於捷運車站附近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3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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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四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左:
         指53
         
       航空站圖例如左:
         指53-1
          (單位:公分)
       港埠圖例如左:
         指53-1
         
       鐵路車站圖例如左:
         指53-3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左:
         指53-4
         (單位:公分)
       公路汽車客運場站圖例如左:
         指53-5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桿方式設置。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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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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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四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指53
          
          航空站圖例如下:
          指53.1
          
          港埠圖例如下:
          指53.2
          
          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指53.3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指53.4
          
          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指53.5
          
          纜車站圖例如下:
          指53-5.1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指53-5.2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指53-5.3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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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捷運更多。
  2. 更多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