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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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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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四 捷運車站標誌「指53」,用以指示捷運車站位置。設於捷運車站附近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3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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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之四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左:
指53
航空站圖例如左:
指53-1
(單位:公分)
港埠圖例如左:
指53-1
鐵路車站圖例如左:
指53-3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左:
指53-4
(單位:公分)
公路汽車客運場站圖例如左:
指53-5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桿方式設置。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十八條之四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指53
航空站圖例如下:
指53.1
港埠圖例如下:
指53.2
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指53.3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指53.4
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指53.5
纜車站圖例如下:
指53-5.1
本標誌爲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指53-5.2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指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