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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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 條文 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為專門使用於教育之目的或對特定行業專家傳播技術或科學研究之結果者,就其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翻譯,得以錄音、錄影之方式公開播送並得授權其他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以同一目的公開播送之。
- 前項翻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之。
- 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就為教育活動所發行之視聽著作內容予以翻譯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 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