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2-1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82條 著作權法
第八十二條之一
第82-2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编辑]
條文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
    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成立後,應於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三、第二項規定法院就與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牴觸及非不能強制執行之調解書之審核。
    四、第三項規定法院就調解內容未予核定時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