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條
第2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