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1H414060 消防工程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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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414061 消防系统分类及其功能[编辑]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组成及功能[编辑]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模式
   1.区域报警系统
    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报警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构成,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小型建筑等单独使用。
   2.集中报警系统
    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报警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适用于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高层的宾馆、商务楼、综合楼等建筑使用,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由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设备等组成,适用于大型建筑群、超高层建筑,可对建筑中的消防设备实现联动控制和手动控制,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
   (二)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组成及功能
   1.火灾探测部分
   (1)火灾探冽器
   1)感烟探测器
    利用火灾发生时产生的大量烟雾,通过烟雾敏感元件检测并发出报警信号的装置。常用的有离子感烟式和光电感烟式,又可分为点型和线型。
   2)感温探测器
    利用火灾时气温的急骤升高,通过温度敏感元件使探测器动作发出报警信号。按动作原理分有差温式和定温式,按结构分有点型和线型等。
   3)感火焰探测器
    利用火灾时火焰产生的红外光、紫外光,作用在光敏元件上,从而发出电信号,实现火灾报警。
   4)可燃气体探测器
    通过可燃气体敏感元件检测岀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达到给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2)输入模块
    输入模块将所配接的触点型探测装置(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等)的开关量信号转换成二总线报警控制器能识别的数码信号,提供一个地址码。
   (3)手动报警按钮
    手动报警按钮是人工确认火灾后,手动输入报警信号的装置。操作方式有手动按碎、手动击打和手动按下等。
   (4)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为火灾探测器供电,接收探测点火警电信号,以声、光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同时显示及记录火灾发生的部位和时间,并向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是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指控中心。
   (5)火灾显示盘(重复显示屏)
    火灾显示盘设置在每个楼层或消防分区内,用以显示本区域内各探测点的报警和故障情况,在火灾发生时,指示人员疏散方向、火灾所处位置、范围等。
   2.联动控制部分
    由一系列控制系统组成,如报警、灭火、防排烟、广播和消防通信等。
   (1)联动控制器
    联动控制器有多线制控制方式和总线制控制方式,与火灾报警器配合,用于控制各类消防外控设备,实施自动或手动控制。其结构形式有挂壁式、柜式和台式。
   (2)控制模块
    控制模块是总线制联动控制的执行器件,直接与联动控制器的控制总线或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总线连接。火警时,由模块内的触点动作来启动或关闭外控设备,外控设备的状态信号通过控制模块反馈给主机。
    例如,当火灾发生后,通过控制模块发出声和光报警信号,开启正压新风,使人员安全疏散。

二、灭火系统的类别及功能[编辑]

   (一)水灭火系统
   1.消火栓灭火系统
    消火栓灭火系统可分为室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1)室外消火栓系统
    由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组成,用作消防车供水或直接接出消防水带及水枪进行灭火。
   (2)室内消火栓系统
    由消火栓、水带、水枪三个主要部件组成,用以直接接出消防水带及水枪进行灭火,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启动消防泵进行灭火,设有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配水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分为闭式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
   (1)闭式喷水灭火系统
   1)湿式系统
    湿式系统主要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管网、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该系统仅有湿式报警阀和必要的报警装置。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充满压力水,火灾时能立即喷水灭火。湿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筑物。湿式报警装置最大工作压力为1.2MPa。
   2)干式系统
   干式系统的组成与湿式系统的组成基本相同,但报警阀组采用的是干式的。干式系统管网内平时不充水,充入有压气体(或氮气),与报警阀前的供水压力保持平衡,使报警阀处于紧闭状态。当发生火灾时,干式系统的喷水灭火速度不如湿式系统快,系统充水时间不宜大于lmin。干式系统为保持气压,需要配套设置补气设施,因而提高了系统造价,比湿式系统投资高。干式喷头应向上安装(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干式报警装置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1.2MPa。干式喷水管网的容积不宜超过1500L,当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过3000L。
   3)干湿式系统
    该系统报警是采用干式报警阀和湿式报警阀串联而成,或采用干湿两用报警阀。喷水管网在冬季充满有压气体,而在温暖季节则改为充水,其喷头应向上安装。干湿两用报警装置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1.6MPa,喷水管网的容积不宜超过3000L。
   4)预作用系统
    预作用系统采用预作用报警阀组,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管网中平时不充水,而充以有压或无压的气体,发生火灾时,由感烟(或感温、感光)探测器报警,报警信号延迟30s后,自动控制系统打开控制闸门排气,启动预作用阀门向喷水管网充水。当火灾温度继续升高,闭式喷头喷水灭火。
    预作用系统比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多了一套自动探测报警控制系统,系统比较复杂、投资较大。一般用于建筑装饰要求较高、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灭火要求及时的建筑和场所。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的最长距离,按系统充水时间不超过3min、流速不小于2m/s确定。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气体时,压力不宜超过0.03MPa。
   (2)开式系统(雨淋系统)
   1)开式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由火灾探测器、雨淋阀、管道和开式洒水喷头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探测系统自动开启雨淋阙,也可人工开启雨淋阀,由雨淋阀控制其配水管道上所有的开式喷头同时喷水,可以在瞬间喷出大量的水覆盖火区,达到灭火目的。
   2)雨淋灭火系统具有出水量大、灭火控制面积大、灭火及时等优点,但水渍损失大于闭式系统。通常用于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的某些严重危险级场所。
   (3)水喷雾灭火系统
   1)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利用水雾喷头在较高的水压力作用下,将水流分离成0.2〜2mm甚至更小的细小水雾滴,喷向保护对象,由于雾滴受热后很容易变成蒸汽,因此水喷雾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是通过表面冷却、窒息、稀释、冲击乳化和覆盖等作用。水喷雾系统的防护目的有灭火和防护冷却两种,例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房间。
   2)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水雾喷头和火灾自动探测控制设备等组成。该系统与雨淋系统的区别主要在于喷头的结构和性能不同。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配置有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灭火时既可以喷水又可以喷泡沫。
   2)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是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系统的更高一级的系统,可在需要时代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喷雾系统。
   3.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1)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由消防水炮、管路、阀门、消防泵组、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类别为A类,但由于空间高度较高,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的大空间场所,宜设置智能消防水炮灭火系。
   (3)智能消防炮灭火系统可分为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和扫射式智能消防炮灭火系统。
   4.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1)细水雾灭火系统是指通过细水雾喷头在适宜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将水分散成细水雾,在发生火灾时向保护对象或空间喷放进行扑灭、抑制或控制火灾,灭火机理主要是通过吸收热量(冷却)、降低氧深度(窒息)、阻隔辐射热等方式达到控火和灭火目的,适用于扑救A类、B类、C类和电气类火灾。与一般水雾相比,细水雾的雾滴直径更小,水量也更小,雾粒直径10〜100μm。因此,其灭火有别于水喷雾灭火系统,类似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2)高压细水雾系统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
   (3)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
   (4)根据供水方式分为泵组系统和瓶组系统,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5.水灭火系统的其他设施
   (1)消防水泵接合器
    利用消防车通过其接口,向建筑物内消防给水管道送水加压,扑救火灾。例如,高层建筑都要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2)消防水箱
    经常保持消防水量和水压要求,满足扑救初期火灾用水量和水压。
   (3)气压给水装置
    对某些建筑不宜设髙位水箱、水塔时,可用气压给水设备代替。
   (4)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且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消防泵房内的最大一台工作泵的流量和扬程;应设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检修或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保证水箱的水用完之前(5〜lOmin),消防泵在5min内启动供水。
   (二)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由气体作为灭火剂的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管道安装、系统组件安装(喷头、选择阀、储存装置)、二氧化碳称重检验装置等。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1)七氟丙烷(HFC-227ea)自动灭火系统是一种高效能的灭火设备,其灭火剂HFC-227ea是一种无色、无味、低毒性、绝缘性好、无二次污染的气体。
   (2)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由储存瓶组、储存瓶组架、液流单向阀、集流管、选择阀、三通、异径三通、弯头、异径弯头、法兰、安全阀、压力信号发送器、管网、喷嘴、药剂、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声光报警器、警铃、放气指示灯、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等组成。
   (3)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分为有管网和无管网(柜式)两种。
   1)有管网系统又分为内贮压系统和外贮压系统,其主要区别为灭火药剂的传送距离不同,内贮压系统的传送距离一般不超过60m,外贮压系统的传送距离可达220m。
   2)无管网系统气体灭火剂储存瓶包装成灭火柜,外形美观,平时放在需要保护的防护区内,在发生火灾时,不需要经过管路,直接就在防护区内喷放灭火,其灭火效能高,灭火速度快、毒性低、对设备无污损,灭火装置性能优良,其控制部分可与消防控制中心相衔接。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般为有管网灭火系统,由储存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和容器阀、应急操作机构、连接软管和止回阀、泄压装置、集流管、固定支架、管道和管道附件、喷嘴、储存启动气源的小钢瓶和电磁瓶头阀、气源管路以及探测、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1)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是指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2)按系统结构可分为有管网系统和无管网系统,管网系统又可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
   1)组合分配系统是指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组合分配系统总的灭火剂储存量按需要灭火剂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确定,当某个防护区发生火灾时,通过选择阀、容器阀等控制,定向释放灭火剂。
   2)单元独立系统是用一套灭火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一般来说,用单元独立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在位置上是单独的,离其他防护区较远不便于组合,或是两个防护区相邻,但有同时失火的可能。
   (3)按储存容器中的储存压力可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
   1)高压系统储存压力为5.17MPa,高压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温度与储存地点的环境温度有关,容器要能够承受在最高温度时产生的压力。
   2)低压系统储存压力为2.07MPa,储存容器内二氧化碳灭火剂温度利用绝缘和制冷手段被控制在18℃。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还应有制冷装置、压力变送器等。
   (三)泡沫灭火系统
   1.泡沫灭火系统包括管道安装、阀门安装、法兰安装及泡沫发生器、混合储存装置安装等工程。
   2.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对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场所的初期保护,对初期火灾也能扑救。一般不适合于深度超过25mm厚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
   3.根据泡沫灭火剂的发泡性能的不同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三类。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发泡倍数在20倍以下称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以分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储罐、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在一起。
   2)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有一部分设备为固定式,可及时启动,另一部分是不固定的,发生火灾时,进入现场与固定设备组成灭火系统灭火。
   3)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泡沫消防车、水带、泡沫枪或泡沫钩管和泡沫管架组成。
   4)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是将泡沫通过以喷淋或喷雾形式均匀喷洒在物体表面上,达到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该系统一般由泡沫泵站、泡沫混合液管道、阀门、泡沫喷头及自动报警装置等组成。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泡沫发泡倍数在20〜200之间称为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相比,具有发泡倍数高、灭火速度快、水头损失小的特点。
   2)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下列设备组成: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泡沫混合液泵或水泵及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水池、泡沫液罐、管道过滤器、阀门、管道及其附件等。
   3)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由水罐消防车或者手抬机动泵、比例混合器或泡沫消防车、手提式或车载泡沫发生器、泡沫液桶、水带及其附件等设备所组成。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泡沫发泡倍数在200〜1000倍之间称为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式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灭火系统和移动式灭火系统3种类型。
   2)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由水泵、泡沫液泵、储水设备、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压力开关、管道过滤器、控制箱、泡沫发生器、阀门、导泡筒、管道及其附件等组成。该系统按控制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
   (四)干粉灭火系统
   1.干粉灭火系统是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扑救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火灾。
   2.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干粉灭火设备部分和火灾自动探测控制部分。
   (1)干粉灭火设备部分由干粉储罐、动力气体容器、容器阀、输气管、过滤器、减压阀、高压阀、输粉管、球形阀、压力表、喷嘴、喷枪、干粉炮等组成。
   (2)火灾自动探测控制部分由火灾探测器、启动瓶、启动瓶控制机构、控制管路、报警器、控制盘等组成。

三、防排烟系统组成及功能[编辑]

   1.防排烟系统是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机械防排烟系统,都是由送风/排烟管道、管井、防火阀、门开关设备、送风/排烟风机等设备组成。防烟系统设置形成楼梯间正压。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与防烟分区有着直接的关系。

四、工业项目的消防系统功能[编辑]

    在电力、石化、冶金、矿山等工业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与民用和公共建筑消防工程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其特点和要求。
   1.根据工业建筑储存的物料性质、生产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等因素,设置不同的消防设施和灭火系统。
   (1)火力发电厂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钢铁企业单台容量大于等于40MV·A非总降压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水喷雾、细水雾和气体灭火系统;储存锌粉、碳化钙、低亚硫酸钠等遇水燃烧物品的仓库不得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3)石油天然气的油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且灭火系统宜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储备库的油罐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工业项目很多建有消防站,站内消防车的类型和数量与企业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以满足扑救控制初起火灾的需要。如火电厂单台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应设置企业消防站,站内应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其中一辆为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另一辆可为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1H414062 消防工程施工程序及技术要求[编辑]

一、消防工程施工程序[编辑]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管线敷设→线缆敷设→线缆连接→绝缘测试→设备安装→单机调试→系统调试→系统检测、验收。
   2.水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1)消防水泵(或稳压泵)施工程序:施工准备→基础验收复核→泵体安装→吸水管路安装→出水管路安装→单机调试。
   (2)消火栓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干管安装→立管、支管安装→箱体稳固→附件安装→强度严密性试验→冲洗→系统调试。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分层干、支管安装→喷洒头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减压装置安装→报警阀配件及其他组件安装→喷洒头安装→系统通水调试。
   (4)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干管安装→立管安装→分层干、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消防水炮安装→动力源和控制装置安装→系统调试。
   (5)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支吊架制作、安装→管道安装→管道冲洗→管道试压→吹扫→喷头安装→控制阀组部件安装→系统调试。
   3.干粉灭火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设备和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4.泡沫灭火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设备和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设备和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6.防排烟系统施工程序:施工准备→支吊架制作、安装→风管制作安装→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风机及阀部件安装→防排烟风口安装→单机试运行→系统调试。

二、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编辑]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
   1.消防系统的布线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线应穿入金属管内或金属线槽中,严禁与动力、照明、交流线、视频线或广播线等穿入同一线管内。
   (2)消防广播线应单独穿管敷设,不能与其他弱电线共管。
   2.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要求
   (1)火灾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4)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线应为蓝色线,其余的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5)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6)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时,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
   (7)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应重复接地。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4.输入(或控制)模块安装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不应安装在配电柜、箱货控制柜、箱内。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5.控制设备的安装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2)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6.消防广播和警报装置安装要求
   (1)消防广播扬声器和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2)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等处的明显部位,距地面1.8m以上。
   (3)警报装置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检测,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系统的调试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各类火灾探测器的调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火灾报警、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防火卷帘系统调试;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消火栓系统调试;防排烟系统调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运控制调试;系统整体联运控制功能调试。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验收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水灭火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1.消火栓系统施工要求
   (1)室内消火栓系统
   1)管径小于100mm的镀锌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沟槽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2)消火栓的栓口朝外,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3)室内消火栓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2)室外消火栓灭火系统
   1)墙壁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2)室外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3)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压力
管材类型 系统工作压力P(MPa) 试验压力P(MPa)
钢管 ≤1.0 1.5P,且不应小于1.4
>1.0 P+0.4
球墨铸铁管 ≤0.5 2P
>0.5 P+0.5
钢丝网骨架塑料管 P 1.5P,且不应小于10.8
   (4)消火栓系统的调试应包括:水源调试和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或稳压设施调试;减压阀调试;消火栓调试;自动控制探测器调试;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报警阀等快速启闭装置调试,并应包含报警阀的附件电动或电磁阀等阀门的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锁控制试验。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横向安装宜设2‰〜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2)消防水泵
   1)水泵的出口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
   2)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12.3.6条)
   3)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12.3.7条)
   4)离心式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5.1.13.11条)
   (3)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气压罐的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安装时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
   (4)喷头					
   1)闭式喷头应在安装前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且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2)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3)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
   4)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5)报警阀
   1)报警阀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2)安装时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3)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
   (6)末端试水装置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中6.5 末端试水装置中的规定: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包括: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完毕后,应做喷射功能调试。
   4.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要求
   (1)储水瓶组、储气瓶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2)当系统采用柱塞泵时,泵组安装后应充装润滑油并检査油位。
   (3)阀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测和操作。阀组上的启闭标志应便于识别,控制阀上应设置标明所控制防护区域的永久性标志牌。
   (4)喷头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吹扫合格后进行。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密封或O型圈密封,不应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粘结剂等密封材料。
   (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1.灭火剂储存装置
    灭火剂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和操作。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2.选择阀
    选择阀的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3.灭火剂输送管道
    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达到合格。
   4.喷嘴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道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5.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
   (四)泡沫灭火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1.泡沫液储罐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
   2.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1)平衡式比例混合器安装时,应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
   (2)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位的高度不得大于1.0m。
   3.管道安装
   (1)水平管道安装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岀现U形管时应有放空措施。
   (2)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泡沫消火栓
   (1)地上式泡沫消火栓应垂直安装,其大口径出液口应朝向消防车道。
   (2)地下式泡沫消火栓应安装在消火栓井内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并应有永久性明显标志,其顶部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4m,且不小于井盖半径。
   (3)室内泡沫消火栓的栓口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泡沫消火栓的墙面成90°。
   5.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包括:动力源和备用动力的切换试验;消防泵的试验;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调试;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泡沫消火栓的喷水试验;泡沫灭火系统的喷水试验等。
   (五)干粉灭火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1.在电缆隧道,将灭火装置安装在顶部,喷口朝下或通过带有角度调整功能的支架,使喷口朝向一侧的电缆桥架。
   2.在货架式储物仓库,将灭火装置安装在每层货架顶部,喷口朝下或通过带有角度调整功能的支架安装在仓库的顶部,使喷口朝向货架各层。
   3.在机电设备间,将灭火装置安装在机电设备间的顶部,喷口朝下或通过带有角度调整功能的支架,使喷口朝向机电设备的各个表面。
   4.干粉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组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包括自动模拟启动和手动模拟启动试验。
   (六)防排烟系统施工技术要求
   1.防排烟风管采用镀锌钢板时,板材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板材厚度设计无要求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要求选定。
   2.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4.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密封垫料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5.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6.排烟防火阀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排烟防火阀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排烟防火阀应设独立的支、吊架。
   7.排烟阀(口)及手控装置(包括预埋套管)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手控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1.5米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瘪陷。
   8.防排烟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9.风机与风管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10.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防排烟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确定。

1H414063 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与程序[编辑]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编辑]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均不包括临界值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制度。
   4.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査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及条件[编辑]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提供)
   (1)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编辑]

   1.消防验收的组织形式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跨行政区域特殊建设工程的的消防验收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制定负责。
   2.消防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评定和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等阶段。
   (1)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消防验收申请表”,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3)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现场评定结束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给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3.消防验收的时限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现场评定检查合格后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施工中的部分工程实体将被隐蔽起来,在整个工程建成后,其很难被检查和验收的,这部分消防工程要在被隐蔽前进行消防验收,称为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2)粗装修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的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室内精装修时,称为粗装修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3)精装修消防验收
    房屋建筑全面竣工,消防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安装完成并准备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称为精装修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5.局部消防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四、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编辑]

   1.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抽查管理。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3.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