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1H431030 特种设备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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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431031 特种设备的范围与分类[编辑]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编辑]

    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设备的总称,包括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害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范围不仅限于通常所讲的“八类设备”,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设备,也应视为特种设备。
   (3)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4)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二、特种设备的分类[编辑]

    特种设备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有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以目录的形式明确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品种范围,是为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规范国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目录中特种设备的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O.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4.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5.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6.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三种类别。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7.大型游乐设施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种类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中的叉车和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1H43103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编辑]

一、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编辑]

   (一)设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的目的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为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有效性,同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社会安全成本,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特种设备产品特点、危险性、复杂程度,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生产活动的不同特点等,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设计、建立、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
   2.特种设备的设计决定了设备材料、参数、主要制造方法、检验检测方法、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对安全影响较大,而且是所用生产环节的源头,一旦出现错误会导致一系列错误发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管理。目前,我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许可管理。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在我国实行有近30年的历史,对保障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规范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部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管道元件原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2003年初把原来实行工业产品许可制度的上述产品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实现了所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促进了这些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的提高。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制度对保证特种设备质量、规范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大多数特种设备是在使用现场完成整台设备最后的安装、调试和功能试验等步骤,现场安装等同于整机出厂产品的安装车间,有效控制安装质量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必须通过实施市场准入予以控制;而改造、修理就相当于制造的一种特定形式,改造、修理许可本身就是制造许可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下表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级别 许可范围 备注
GA1 1.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表压,下同)的长输输气管道;
2.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3MPa的长输输油管道
示GA1级覆盖GA2级
GA2 GA1级以外的长输管道
GB1 燃气管道
GB2 热力管道
GC1 1.输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急性毒性类别1介质、急性毒性类别2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急性毒性类别2液体介质的工艺管道;
2.输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工艺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工艺管道
GC1级、GCD级覆盖GC2级
GC2 1.GC1级以外的工艺管道;
2.制冷管道
GCD 动力管道
    注:GA1、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许可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其他级别的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1)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1)大型高压容器(A1)、球罐(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超高压容器(A6)的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其他高压容器(A2)、中、低压容器(D)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3)大型高压容器是指内径大于或等于2m的高压容器。
   4)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专门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许可证书注明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持有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5)覆盖关系:A1级覆盖A2、D级,A2级覆盖D级。
   (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级别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的工艺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3)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3.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许可
    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许可参数级别见下表:
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范围 备注
A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A级覆盖B级。
A级锅炉安装覆盖GC2、GCD级压力管道安装
B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B级锅炉安装覆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
 注:1.A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鳍片式省煤器,其他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B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2.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3.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4.锅炉(A)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锅炉(B)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4.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电梯许可参数级别见下表:
电梯许可参数级别
设备类别 许可参数级别 备注
A1 A2 B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
额定速度>6.0m/s 2.5m/s<额定速度≤6.0m/s 额定速度≤2.5m/s A1级覆盖A2和B级,A2级覆盖B级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不分级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不分级
液压驱动电梯 不分级
杂物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不分级
 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A2)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其他级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5.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见下表:
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
设备类别 许可参数级别 备注
A B
桥式、门式起重机 200t以上 200t及以下(注) A级覆盖B级,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纳入A级许可
流动式起重机 100t以上 100t及以下(注) A级覆盖B级
门座起重机 40t以上 40t及以下(注) A级覆盖B级
机械式停车设备 不分级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不分级
缆索式起重机 不分级
桅杆式起重机 不分级
 注:1.t指额定起重量(吨)。
    2.起重机械制造桥、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的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其他级别制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3.其中机械安装所有级别许可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编辑]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例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编辑]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的告知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修理工艺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便于动态监管,有别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
   2.告知方式和内容
   (1)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2)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规定[编辑]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伊吾。为了留出资料的整理时间,规定了验收后30日内移交。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并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1H431033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编辑]

一、监督检验的要求[编辑]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进行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由明确规定。
   2.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单位
    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监督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
   (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对受检单位支流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

二、监督检验的实施[编辑]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指定并且颁布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其作用是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2.起重机械的首检与定期检验
   (1)首次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还需按规定的定检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2)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其中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3)定期检验周期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悬臂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两年1次。
   3)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3.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
   (1)起重机械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统称施工)监督检验(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2)门式起重机中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卸船机)如果采取整机滚装形式出厂,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中的要求实施使用前的检验。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监督检验结束后,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和施工升降机的加节作业过程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其作业的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和使用性能。
   (4)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2)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3)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5)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工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