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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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3条至第234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2006年6月28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发布之条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本规则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008年4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发布之条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本规则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发布之条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本规则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则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发布之第五十五条之二条文,自一百 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