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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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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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四 条 禁止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转用“禁16”、禁止左转用“禁17”。设于禁止各种车辆右转或左转道路入口附近显明之处。有时间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禁16 禁17
(单位:厘米)
禁行方向仅限于指定车辆者,应将车辆之图案绘于标志内。禁止大货车左转及禁止大客车左转,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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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禁止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转用“禁17”、禁止左转用“禁18”、禁止左右转用“禁19”、禁止右转及直行用“禁20”、禁止左转及直行用“禁21”。设于禁止各种车辆右转、左转或左右转道路入口附近显明之处。有时间、车种、车道特殊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
禁21(单位:厘米)
禁行方向仅限于指定车辆者,应将车辆之图案绘于标志内。禁止大货车左转及禁止大客车左转,图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 禁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转用“禁 17”、禁止左转用“禁 18”、禁止左右转用“禁 19”、禁止右转及直行用“禁 20”、禁止左转及直行用“禁 21”。设于禁止各种车辆右转、左转或左右转道路入口附近显明之处。有时间、车种、车道特殊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
禁17
禁18
禁19
禁20
禁21
禁行方向仅限于指定车辆者,应将车辆之图案绘于标志内。禁止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厘米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左转、禁止大货车左转及禁止大客车左转,图例如下:
2012年6月2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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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禁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转用“禁 17”、禁止左转用“禁 18”、禁止左右转用“禁 19”、禁止右转及直行用“禁 20”、禁止左转及直行用“禁 21”。设于禁止各种车辆右转、左转或左右转道路入口附近显明之处。有时间、车种、车道特殊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
禁17
禁18
禁19
禁20
禁21
(单位:厘米)
禁行方向仅限于指定车辆者,应将车辆之图案绘于标志内。禁止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左转、禁止大货车左转及禁止大客车左转,图例如下:
2012年10月1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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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禁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转用“禁 17”、禁止左转用“禁 18”、禁止左右转用“禁 19”、禁止右转及直行用“禁 20”、禁止左转及直行用“禁 21”。设于禁止各种车辆右转、左转或左右转道路入口附近显明之处。有时间、车种、车道特殊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
禁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