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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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七十六条
第77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七 十 六 条  禁止超车标志“禁19”,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止超车。设于超车视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车路段之起点。已设有禁止超车线或分向限制线者,得免设之。
      禁19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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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禁止超车标志“禁23”,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止超车。设于超车视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车路段之起点。已设有禁止超车线或分向限制线者,得免设之。
       禁23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禁19递改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