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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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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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5月1日施行
- 条文 疏纵或牵系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锾。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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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三十元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侧路边行驶者。
-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者。
-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者。
-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并行竞驶者。
- 五、在夜间行车未燃亮灯光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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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十元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侧路边行驶者。
-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者。
-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者。
-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其他危险方式驾车者。
- 五、在夜间行车未燃亮灯光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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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侧路边行驶。
-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
-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
-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 五、有灯光设备而在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
-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删除。
- 二、罚锾单位改为新台币。并将第一项后段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删除。
- 三、慢车不一定有灯光设备,故第五款增设其要件。
2013年12月24日修正2014年1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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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侧路边行驶。
-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
-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
-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 五、在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
- 六、行进间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电脑或其他相类功能装置进行拨接、通话、数据通讯或其他有碍驾驶安全之行为。
- 七、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 慢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前项第七款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罚锾。
- 理由 一、自行车行车数辆不断增加,为防止自行车驾驶人因在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爰修正原条文第五款规定,以促使自行车驾驶人装设灯光设备,并在夜间行车时开启灯光。
- 二、为防止自行车驾驶人因一面驾驶,一面使用移动电话,使视觉及听觉分神,或酒醉驾车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参照第三十一条之一及第三十五条立法体例,对行进间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电脑或其他相类功能装置进行拨接或通话之自行车驾驶人及酒醉骑乘自行车者处以罚锾,第一项爰增订第六款及第七款。
- 三、增订第二项,明定慢车驾驶人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罚锾。
2019年3月26日修正4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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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侧路边行驶。
-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
-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
-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 五、在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
- 六、行进间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电脑或其他相类功能装置进行拨接、通话、数据通讯或其他有碍驾驶安全之行为。
- 慢车驾驶人,驾驶慢车经测试检定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 慢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前项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四百元罚锾。
- 理由 鉴于自行车肇事事故及伤亡人数逐年攀升,其中自行车酒驾肇事案件亦有增加趋势,然按原法规所处罚锾之额度实属过低。为提升自行车交通安全,并促使民众注意骑乘安全,爰将拒绝酒测提高处以2400元罚锾。
2019年5月31日修正6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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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在划设之慢车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不靠右侧路边行驶。
- 二、不在规定之地区路线或时间内行驶。
- 三、不依规定转弯、超车、停车或通过交岔路口。
- 四、在道路上争先、争道或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 五、在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
- 六、行进间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电脑或其他相类功能装置进行拨接、通话、数据通讯或其他有碍驾驶安全之行为。
- 慢车驾驶人,驾驶慢车经测试检定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 慢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前项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四百元罚锾。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三百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