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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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5-2条至第10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八条
第109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一百零八 条  高速公路出口编号标志“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编号,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桩里程牌之里程数为出口编号标志之号码。图例如左:


       指36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为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之附属标志,得视需要设置于高速公路出口将近之处,其装置方式如左: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一百零八条  高速公路出口编号标志“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编号,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桩里程牌之里程数为出口编号标志之号码。图例如左:



       指36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为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之附属标志,得视需要设置于高速公路出口将近之处,其装置方式如左:


          

2006年12月13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一百零八条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称标志“指36”,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编号及中文名称,并以交流道中心点整桩里程数为交流道编号之号码;其有多次出口者,应于编号后加上大写英文字母区分。图例如下:
                        指36
                 
        本标志为黄底黑字黑色边线,为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之附属标志,得视需要设置于高(快)速公路出口将近之处,其装置方式如下:
               


               

2009年12月8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一百零八条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称标志“指36”,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编号及中文名称,并以交流道中心点整桩里程数为交流道编号之号码;其有多次出口者,应于编号后加上大写英文字母区分。图例如下:
        指36
        本标志为黄底黑字黑色边线,为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之附属标志,得视需要设置于高(快)速公路出口将近之处,其装置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