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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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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9条至第11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八条
第117条至第118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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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十六 条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线编号,设于一般公路,以公路起点为零公里,顺路线行进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侧设置一块,碑面下排所标之数字,为该点距离起点之公里数。
         里程碑碑面与行车方向垂直,里程数字正背两面相同,设置地点应力求明显,不妨碍交通。
         里程碑上排图案指示路线标号,为白底黑字,下排数字指示公里数为黑底白字。图例如左:
        指44
          (单位:公分)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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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六条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线编号,设于一般公路,以公路起点为零公里,顺路线行进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侧设置一块,碑面下排所标之数字,为该点距离起点之公里数。
        里程碑碑面与行车方向垂直,里程数字正背两面相同,设置地点应力求明显,不妨碍交通。
        里程碑上排图案指示路线标号,为白底黑字,下排数字指示公里数为黑底白字。图例如左指44
      (单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