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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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3-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135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方向导引标志“辅1”,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并引导行驶安全方向。视需要设于易肇事之弯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箭头图案方向得随实际路况而调整。



           辅1
             

部 位 A B C D E
标准型 60 75 30 37.5 2 双车道以上
放大型 75 90 37.5 45 2.5 四车道以上


        本标志设于弯道路段时,不得少于三面。双向设置时,路面应划设分向限制线或增设反光路面标记。其设置图例如左:


        设于弯道路段者


             
       设于十字路口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方向导引标志“辅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并引导行驶安全方向。视需要设于易肇事之弯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箭头图案方向得随实际路况而调整。


    辅2

部 位 A B C D E
标准型 60 75 30 37.5 2 双车道以上
放大型 75 90 37.5 45 2.5 四车道以上

  (单位:公分)


        本标志设于弯道路段时,不得少于三面。双向设置时,路面应划设分向限制线或增设反光路面标记。其设置图例如左:


        设于直角弯道者
        设于丁字路口者
       
   设于弯道路段者

维基教科书注释[编辑]

  1. 标志重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