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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央法规标准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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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修正的第1至7条 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八条
未修正的第9至26条 
传统直行书写改成横式书写。

1970年8月18日制定8月3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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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法规条文应分条直行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得分为项、款、目。项不冠数字,低二字书写,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数字,并应加具标点符号。
理由  本条规定法规条文之书写方式,并规定各项条文开始时低二字书写,俾与他项有所区别,而免混淆。

2004年5月4日修正5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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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法规条文应分条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得分为项、款、目。项不冠数字,空二字书写,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数字,并应加具标点符号。
    前项所定之目再细分者,冠以1、2、3等数字,并称为第某目之1、2、3。
理由  一、由于国际间交往日益密切,文书资料往来频繁,尤其电子文件之传递,均采横书方式为之,为使与国际社会接轨,及因应电子化政府之需要,有关国内公文书之直行书写方式,予以调整,而法规多为公文书之部分。因此,一并检讨调整之。另配合法规于横式书写时,无高低之概念,爰将“低二字”修正为“空二字”。
    二、又目前电脑使用已相当普遍,而原条文之目冠以(一)、(二)、(三)非属一般电脑软体所有之字型,对于电子公文交换造成不便,爰予修正之。
    三、另为配合部分现行法规中,于“目”之下尚有再细分之需要,例如警察服制条例第五条、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四条、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等,爰针对该等情形增列第二项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