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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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二条
第3条至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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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
    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或依宪法经国民大会与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不适用宪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副总统缺位时,由总统于三个月内提名候选人,召集国民大会补选,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补选总统、副总统,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不适用宪法第四十九条之有关规定。
    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四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立法院国民大会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同意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
    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不适用宪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副总统缺位时,总统应于三个月内提名候选人,由立法院补选,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补选总统、副总统,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不适用宪法第四十九条之有关规定。
    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立法院向国民大会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同意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

2004年修正2005年公布[编辑]

条文  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
    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不适用宪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副总统缺位时,总统应于三个月内提名候选人,由立法院补选,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补选总统、副总统,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不适用宪法第四十九条之有关规定。
    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立法院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