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入出国及移民法/第74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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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修正全文12月26日公布
[编辑]2008年8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未经许可入国或受禁止出国处分而出国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一、条次变更,本条为原条文第五十四条移列。
- 二、配合修正条文第五条第二项意旨,酌作文字修正。
2011年11月8日修正11月23日公布
[编辑]2011年12月9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违反本法未经许可入国或受禁止出国处分而出国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或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亦同。
- 理由 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修正草案已删除第三条人民入出境应申请许可及第六条第一项未经许可入出境罚则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非法入国(境)将无法相绳。至修正条文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业已增列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准用外国人禁止出国之规定,爰配合增列后段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或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亦应依前段规定处罚,前段并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