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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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左列规定择一请求: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一百万元。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一百万元。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 理由 第三项酌作修正。依TRIPS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规定,为确保对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行为得有效防止及遏止更进一步之侵害,爰提高法院依侵害情节酌定赔偿额之上限,一般侵害为新台币一百万元,其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得增至五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