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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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5條至第14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15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㈠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爲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㈡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㈢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爲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爲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㈣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㈤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㈥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爲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爲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㈦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㈧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廻轉。
           ㈨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廻轉。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1998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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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㈠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爲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㈡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㈢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爲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爲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2]
          ㈣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㈤紅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㈥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爲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爲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㈦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㈧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㈨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㈩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2015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編輯]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二)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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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款加入第㈩目。
  2. 《交通部公報》「內以分隔」錯誤。《內政部公報》「用以分隔」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