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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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969年1月14日修正1月27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
- 一、役使狂暴或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
- 二、在交通頻繁地區坐於獸力車上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役使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處六十元罰鍰。
2001年1月2日刪除1月17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1年6月1日施行
- 條文 (刪除)
- 理由 本條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