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工程管理與實務/1H420140 機電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外觀
1H420141 竣工驗收的分類和依據
[編輯]一、竣工驗收工程範圍
[編輯]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投产使用。 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可以进行验收。例如,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经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二、竣工驗收的分類
[編輯]1.按照工程规模、性质和被验收的对象划分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动用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后,向使用单位(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向国家)交工的过程。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全部任务,经检验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过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阶段,可称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可按施工单位自检的竣工预验和正式验收的阶段进行。 2.按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三类。 (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工程,也可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2)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又分为验收准备、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 3.施工项目验收按相关专业的管理要求设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是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后,相应的建设行政职能部门要分项对工程竣工进行专项验收,主要包括规划、消防、环保、绿化、市容、交通、水务、人防、卫生防疫、交警、防雷、节能等专项验收。
三、竣工驗收的依據
[編輯]1.竣工验收依据文件的组成 (1)指导建设管理行为的依据,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具有指南作用的参考资料。 (2)工程建设中形成的依据,其足以证实工程实体形成过程和工程实体性能特征的工程资料。 2.指导建设管理行为的依据 主要有:国家、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环境保护、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 3.工程建设中形成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 这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内容有: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说明等。 (2)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单及有关技术文件。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是组织施工的第一手技术资料,施工完毕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按图施工是承包人的重要责任,这种责任是质量和技术的责任。 2)由发包单位确认并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也是直接指导施工和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其中工程设计变更单,是施工图纸补充和修改的记录。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经业主方审核批准后发给施工方,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发,发包人认可签章后由承包人执行。 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及提供的设备技术说明书,不仅是施工方进行设备安装的依据资料,也是设备调试、检验、试车、验收的重要依据。若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按规定提供相关的技术说明书,并对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3)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1)工程项目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2)依据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工程竣工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检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履约情况,有无违约责任,是重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 (4)引进或进口和合资的相关文件资料。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竣工验收不仅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必须同时满足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合同的要求。
1H420142 竣工驗收的組織與程序
[編輯]一、竣工驗收的組織
[編輯]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1)竣工验收的主体 应按谁投资、谁决策、谁验收的原则确定验收主体。 1)中央政府投资或以中央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或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上级主管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2)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投资为主的项目,应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会同各投资方主持验收。 3)地方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2)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以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情况,一般可分为两种: 1)大型或特大型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一般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其中对工艺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在验收委员会之外,还应另行组织专家咨询机构,为竣工验收做细致的准备和复核工作。 2)对中、小型项目,可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验收。 (3)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其成员除验收主持部门外,应由贷款银行、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生产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主要物资设备供应商以及项目建设的其他相关单位也应参加。需要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4)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1)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2)检査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3)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4)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5)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机电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二、竣工驗收的程序
[編輯](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验收准备 为使全面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建设单位事先要充分做好以下主要准备工作: (1)核实建安工程,抓紧工程收尾。列出已交工工程和未完尾项的数量、预算和完工日期明细表。由于收尾项程具有零星、分散、量小、分布面广、施工工效低的特点,很容易拖延工期,必须抓紧合理安排,务求早日完成。 (2)复查工程质量,限定修复时间。查明须返工或补修的工程内容,向施工单位提岀具体修竣时间要求。 (3)及时做好专项(业)验收,保障顺利投产。专项验收一般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档案管理、移民与安置等。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验收范围、要求和规定。 (4)落实生产准备工作,提出试车调试检查情况报告。 (5)整理汇总档案资料,全部立案归档。 1)项目所有档案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 2)档案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所有申报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工程项目一览表(含工程名称、位置、面积、概算、装修标准、功能、开竣工日期);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产地、主要性能、单价、备品备件名称与数量等);建设项目土建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建筑物的原形测试记录(含沉降、变形、防震、防爆、绝缘、密闭、隔热等);设计交底、设计图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变更核实单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试车调试、生产试运行原始记录及总结资料;环境、安全卫生、消防安全考核记录;全部建设项目的竣工图;各专业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及验收纪要等。 (6)编制竣工决算,提出财务决算分析。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编制说明和相关报表组成。主要是将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一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用及其他费用,进行最终的清理决算。 1)竣工决算编制前,应对建设项目的所有财产和物资,包括各种建筑材料、设备、备品备件、施工设备等进行逐一清点,核实账物,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应偿还的及时偿还,应收回的抓紧收回。 2)竣工决算应准确反映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费用支出,落实节余的各项财产、物资和其他资金,据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7)登载固定资产,编制固定资产构成分析表。 (8)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备妥验收证书。事先准备好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验收证书,以便在正式验收时提交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审查。 2.预验收 对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大的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通过正式验收,在验收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预验收组,进行一次预验。预验工作主要内容有: (1)检查、核实竣工项目所有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符合档案要求; (2)检查项目建设标准,评定质量,对隐患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检查财务账表是否齐全,数据是否真实,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试车调试情况和生产准备情况; (5)排除正式验收中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协调项目与有关方面、部门的关系; (6)督促返工、补做工程的修竣及收尾项程的完工; (7)编写移交生产准备情况报告和竣工预验收报告。 预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投资方提出正式验收申请报告。 3.正式验收 正式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组,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上级主管单位和投资方组成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主持,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主要工作有: (1)提出正式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在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完成验收准备或通过预验收后,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特大型建设项目、国家拨款的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他工程项目,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筹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上级主管单位与投资方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3)召开正式竣工验收会议 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主任主持会议,以大会和分组形式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和任务: 1)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汇报。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的全面工作汇报和有关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2)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含验收申请报告、预验收报告及其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3)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有关重要会议纪要和各种批文、主要合同、协议;单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以及竣工图资料等各项主要技术资料和项目文件。 4)查验工程质量。考查工程现场,结合实际生产运营情况,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对主要工程部位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复验和鉴定,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可靠性、先进性、适用性进行评审鉴定。 5)审查生产准备。试车调试、生产试运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操作规程、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 6)核定遗留尾项。对遗留工程与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7)核实移交工程清单。包括各类建(构)筑物、主要设备等。 8)审核竣工决算与审计文件。核实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 9)做出全面评价结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做出客观、求实的评价,对整个工程做出全面验收鉴定,对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做出可靠性结论。 10)通过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讨论通过竣工验收报告,提出使用建议,签署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11)全面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迅速将项目及其相关资料档案移交给生产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做好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收尾项作。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组织有关人员逐层、逐段、逐房间地进行查项,看有无遗漏未安装到位的情况,发现丢项、漏项情况,必须确定专人逐项解决。 2)对已经全部完成的部位,要组织清理,做好成品保护,防止损坏和丢失。 3)要有计划地拆除施工现场的各项临时设施、临时管线,有步骤地组织材料、工具及各种物资的回收退库工作。 4)做好电气线路各种管道的检查,完成电气工程的全负荷试验和管道的各项试验。有生产工艺设备的机电工程,要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等。 (2)组织技术人员整理竣工资料、绘制竣工图,整理需向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过程档案移交清单。 (3)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竣工结算。 (4)准备工程竣工通知书、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保修证书。 (5)组织好工程自检,报请本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6)准备好质量评定的各项资料,按机电专业对各个施工阶段所有的质量检查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为评定工程质量提供依据,为技术档案移交归档做好准备。 2.竣工验收应符合的程序 (1)工程完成,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査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阶段 施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也是指工程的交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施工单位竣工预验,二是正式验收,即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1)竣工预验 1)施工单位竣工预验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依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查看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2)参加竣工预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及有关施工人员等共同参加。 3)竣工预验的方式,按照各自的主管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成。 4)进行竣工预验的复验。施工单位在自我检查整改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提请上级单位进行复验,要解决复验中的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2)正式验收 施工单位向监理或建设单位送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标准进行审查,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后,应组织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1)正式验收的流程 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 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方面共同参加,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邀请有关方面参加,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③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后,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 ④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⑤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⑥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2)正式验收的阶段 ①正式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包括单项验收和全部验收。第一阶段是单项验收,是指一个总体工程中,一个单项(专业)已经完成初步验收,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申请报告”,说明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设备试运行情况等,便可组织正式验收。第二阶段是全部验收,是指工程的各个单项工程(专业)全部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进行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②全部验收工作首先要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准备,准备的主要内容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竣工图,装订成册,分类编目;核实工程量并评定质量等。 ③正式验收经竣工验收各方复检或抽检确认符合要求后,可办理正式验收交接手续,竣工验收各方要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并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完成正式验收工作。
三、竣工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
[編輯]办理竣工验收时,应依据有关竣工验收办法,按照“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妥善处理,核实剩余工程数量,按工程设计留足投资和工程材料,明确负责单位,限期完成。 项目竣工验收时,一般常见的遗留问题种类及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遗留的工程尾项 (1)属于承包工程合同范围内的遗留尾项,要求承包商在限定时间内扫尾完成。 (2)属于各承包合同之外的少量尾项,项目业主可以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单位包干实施。 (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工程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项,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一并组织实施。 2.外部协作配套条件不落实 (1)投产后原材料、协作配套供应的物资等外部条件不落实或发生变化,验收交付使用后由项目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解决。 (2)由于产品成本高、价格低,或产品销路不畅,验收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工业项目,仍应按时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后,生产单位通过抓好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增收节支等措施解决。 3.“三废”治理工程不完善 “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交付使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验收委员会应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危害严重程度区别处理,凡危害很严重的,在未解决前,专业验收时决不允许投料试车,全面验收时不许验收,否则要追究责任。 4.劳保安全措施不完善 劳保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交付使用。对竣工时遗留的或试车中发现必须新增的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要安排投资和材料限期完成。完成后另行组织专项验收。 5.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 对于工艺技术有问题、设备有缺陷的项目,除应追究有关方的经济责任和索赔外,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经过投料试车考核,证明设备性能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项目,在索赔之后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可在验收中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设计能力。 (2)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继续作为投资项目调整、攻关,以期达到预期生产能力,或另行调整用途。
四、竣工資料的移交
[編輯]1.各有关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准备开始阶段就建立起工程技术档案,汇集整理有关资料,把这项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这些资料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给生产使用单位统一保管,作为今后维护、改造、扩建、科研、生产组织的重要依据。 2.凡是列入技术档案的技术文件、资料,都必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正式审定。所有的资料文件都必须如实反映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工程技术档案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损坏,技术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执行。
1H420143 竣工驗收的要求與實施
[編輯]一、竣工驗收的條件
[編輯]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或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3.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且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护、节能、档案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5.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使用手续。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项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竣工驗收前須完成的驗收項目
[編輯]1.交工验收 (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3)施工单位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监理单位按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运行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机组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各项试运行指标的统计汇总和填表,办理投料试运行阶段或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阶段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 (3)装置生产出合格产品或机组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应召开启动试运委员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行和交接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施工尾项、调试未完成项目和遗留缺陷的工作安排,做出启动试运委员会决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移交生产的签字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或“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4)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或实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和上述相关要求向建设单位交工。 2.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的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 3)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4)安全设施验收及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完成。 (2)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并经检查调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3)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及规定的相关材料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3)安全设施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3.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 (1)建设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2)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应执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 (3)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4)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4.档案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的规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收集、分类、组卷,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2)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自检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预验收后,建设单位编制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或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 (3)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尚应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档案管理登记事宜。 (4)档案验收后,应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评审意见。
三、竣工驗收的管理
[編輯]1.编制机电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由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参加,对竣工验收活动做全过程的策划,并做出具体时间安排,分工做好各自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以确保竣工验收活动顺利进行。 2.建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 由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机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验收机构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的建议,经同意后实施。 3.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 按验收方案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检查遗缺、整理已有的工程建设或试生产、试运行资料并编制清单,交建设单位资料室保管,以供查阅。资料收集整理的重点是:工程施工扫尾的资料、试生产试运行后工程“消缺”即整改消除工程缺陷的资料、尚未完成的工程竣工图和竣工结算的待审稿,以及试生产试运行情况的资料。 4.清扫整治工程现场 拆除不再使用的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设施,清除施工安装余料和垃圾杂物;做好运输工具行走线路指示、行人禁行标志、道路桥涵通过能力标牌,零部件堆放场所符号,有毒、有电、防火、防爆标识等各类生产用标识。使现场有一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风貌。 5.组织自检自查工作 在验收准备的末期,由竣工验收方案制定者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对准备工作的自查自检,采用集中与分散、各单位自查与单位间互查、模拟验收等方法,对尚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责成整改,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并定时间进行复查。
四、竣工驗收的實施
[編輯]1.评议建设概况报告 (1)建设概况报告由机电工程建设方负责撰写。 简述建设过程,重点总结和合理安排年度计划投资和组织施工,加强工程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认真审查预决算,精打细算,节约投资及做好生产准备等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有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的建设项目,应总结外事工作与国内各项建设工作相配合的经验教训。 (2)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评议的重点是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工程设计的合理性、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工程质量的符合性、试生产试运行结果的达标程度以及投资及使用的规范性。 (3)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报告评议结果要有书面意见。表示认可或指明在某些方面有完整性、真实性的缺陷,需作必要的补充和纠正。评议意见可在竣工验收活动终结时形成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中进行表达。 2.审阅工程资料 (1)需审阅的工程资料。主要有:立项审批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各类工程合同及重要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记录、质量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记录、设计变更和施工中各类重要管理记录、与施工有关的重要的各种会议纪要和报表、竣工图、试生产试运行记录、生产的产品检定记录、试生产统计报表、有关机电工程建设的财务报表等,如有涉外部分还应审阅与涉外活动相关的相应文件。 (2)资料审阅的重点。与建设概况报告是否一致。各类合同是否合法和严密。各种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和齐全。各种技术、质量记录与应执行的标准规范是否对称。竣工图是否与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一致。生产的产品(包括中间产品)的检定结果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生产中产生的三废,其处理记录是否达标。各种统计报表是否正确及时。直接相关的各种记录是否能互相印证。涉外活动是否经过授权。因种种原因,机电工程项目尚有不影响生产或运行的部分工程暂缓建造,其批准或会议决定的文件是否齐全。会计账务和报表是否符合审计要求,应纳税费是否缴齐且凭证齐全。 (3)其他材料。还要对竣工结算和工程最终审计的准备及相关资料情况进行了解。 (4)资料审阅的注意事项。各种资料的载体对同一内容的描述应一致。注意资料形成日期的合理性。对资料形成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其签证应齐全。有疑问的要做记录,以利于寻找佐证,有些要与工程实体对照,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可按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审阅,并形成意见,并且在竣工验收活动终结时形成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中进行表达。
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編輯]1.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3.工程质量监督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5.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