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最近修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載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切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子章節
1.1
衛生法基礎
1.2
衛生監督概述
1.3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1.4
衛生監督主體
1.5
衛生監督依據
1.6
衛生監督手段
1.7
衛生監督程序
1.8
衛生監督調查取證
1.9
衛生監督責任與稽查
1.10
醫療機構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1.11
醫療安全法律制度與監督
1.12
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與監督
1.13
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與監督
1.14
職業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1.15
放射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1.16
學校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1.17
母嬰保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制度與監督
1.18
公共場所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1.19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與監督
1.20
藥事管理法律制度與監督
1.21
化妝品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1.22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1.23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
1.24
衛生行政法律救濟制度
切換目次
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學
添加語言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港澳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靜態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衛生法基礎
[
編輯
]
衛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作用
衛生法的特徵和要素
衛生法的淵源和體系
衛生法的制定與實施
衛生法律責任
衛生監督概述
[
編輯
]
衛生監督的內涵
衛生監督行為
衛生監督的原則
衛生監督體系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
[
編輯
]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構成要素
衛生監督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
衛生監督主體
[
編輯
]
衛生監督主體的組成與職權
衛生監督機構與人員
衛生監督依據
[
編輯
]
衛生監督法律依據
衛生監督技術依據
衛生監督的其他依據
衛生監督手段
[
編輯
]
衛生法制宣傳教育
衛生行政許可
衛生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獎勵
衛生行政處罰
衛生行政強制
衛生監督程序
[
編輯
]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
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衛生監督檢查程序
衛生行政處罰程序
衛生行政強制程序
衛生監督調查取證
[
編輯
]
衛生監督證據
衛生監督調查取證的方法
衛生監督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衛生監督責任與稽查
[
編輯
]
衛生監督責任的承擔方式
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
衛生監督稽查
醫療機構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醫療機構監督法律制度
醫療機構執業監督
醫療執業人員監督
醫療專項技術服務臨床應用的衛生監督
放射診療的衛生監督
醫療廢物的衛生監督
醫療廣告的衛生監督
醫療安全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醫療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監督
臨床用血監督
醫療器械監督
醫療文書監督
醫療感染監督管理
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傳染病預防與控制的衛生監督
預防接種的監督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
消毒隔離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衛生監督
傳染病防治法律責任
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
出入境檢疫
檢疫傳染病管理
國境口岸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
國境衛生法律責任
職業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
前期預防衛生監督
勞動過程防護衛生監督
職業健康監護監督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的監督
職業衛生法律責任
放射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學校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母嬰保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公共場所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
食品經營安全的監督管理
特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理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藥事管理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藥事管理法律制度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
藥品經營監督管理
藥品流通與使用監督管理
特殊藥品監督管理
疫苗類製品監督管理
藥事管理法律責任
化妝品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與監督
[
編輯
]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
[
編輯
]
衛生行政法律救濟制度
[
編輯
]
衛生行政複議
衛生行政訴訟
衛生行政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