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學/日本醫療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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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20年代初,隨着1922年《健康保險法》的頒佈,日本首先建立了以受僱者為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其後又於1938年頒佈了《國民健康保險法》,建立了以自營業者、農民、森林工人等為對象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1961年全而修訂了《國民健康保險法》,提出所有國民都有義務加入國民健康保險,從而在日本實現了全民保險,目前日本的參保人數佔總人口的99.5%。
日本的醫療保險種類繁多,構成複雜。從醫療保險制度本身來看,分為國家健康保險和受僱者保險兩大類。國家健康保險又稱為地區保險,是依照《國民健康保險法》而建立的,之所以被稱為地區保險,是由於它適用於日本所有的行政區和特區。該制度的組織管埋機構是全國3249個市、町、村(特區)和166個國民健康保險組織,保險的對象包括兩大部分:一部分是普通國民,如農民、自營業者、個體勞動者、無職業者、極小企業(5人以下)的職工等;另一部分是一般受僱者保險的退休人員。國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者人數佔整個社會醫療保險人數的40%左右。
與國家健康保險相比,受僱者保險的被保對象經濟收入和條件相對較好,根據被保對象的職業,受僱者保險可分為4種:

  • 健康保險,被保對象是受僱於5人以上企業的勞動者及其家屬;
  • 船員保險,被保對象是船員及其家屬;
  • 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互助組織,被保對象是公務員本人及其家屬;
  • 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組織,被保對象是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及其家屬。

日本醫療保險的運行機制:

  • 在籌資方式上,主要來自兩部分,一是個人繳納保險費(按工資比例的8.5%. 個人和單位各負擔50%); 二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稅收的補貼。
  • 在衛生服務的提供上,凡參加健康保險的人員有權憑證任意選擇就診醫院或門診,但並非均可到開業醫生處就診。
  • 在衛生費用的支付上,除了國民健康保險只負擔一般國民醫療費的70%、退休人員住院費的80%、門診費的70%外,其他制度都規定只要在社會保障指定醫院看病,其診療費本人只負擔20%, 醫療保險負擔80%; 受僱者醫療保險參保的家屬均可享受住院費的80%、門診費的70%由醫療保險負擔的待遇,這樣國民健康保險的參保者則不存在家屬醫療的問題。此外,對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交納保險者,經核實可劃為生活保障範圍,免交保險費,享受免費醫療服務,低收入農民和自營業者可享受免交一半保險費的待遇。

日本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 醫療費用增長趨勢明顯,其中增長幅度最大的是老年醫療費,國民醫療費每年增長2%~3%, 而老年醫療費增長6.2% ;
  • 醫療保險的公平性差,特別是以農民和低收入者為主參加的國家健康保險基礎比較薄弱;
  • 醫療保險體制難以滿足病人的多種需求,即日本的醫生收入和醫藥費是政府定價、全國統一,每個公民接受的是同樣的醫療服務,在這種體制下,即使願意多付錢也很難享受到額外服務。

目前,日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是通過多種途徑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速度,提高衛生服務的公平性。例如,進行老年醫療費的改革,增加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實行醫療報酬打分制,對醫院的醫療行為實行定額承包製;限定國民醫藥費中藥費比例,同時對藥品價格決定機制進行改革,強化國家對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整頓全國具有醫療保險資格的醫院、診所,減少床位數,對醫院和診所進行分工調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