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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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3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134条 

1994年4月9日增订发布[编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车道预告标志“辅1”,用以预告前方道路车道配置情[1]形。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其箭头方向应与前方道路车道管制状况一致,视需要设于车道管制路段前方适当位置。图例如左:
  辅1
    

维基教科书注释[编辑]

  1. 原文右半部是“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