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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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民国80年(1991年)废止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历史[编辑]

在台湾,中华民国80年(1991年)制定公布10条,就是《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不算在内的第一次修宪,次年增订公布第11至18条,就是第二次修宪。民国83年(1994年)修正公布全文,就是第三次修宪。民国86年(1997年)再度修正公布全文,就是第四次修宪。之后有三次修正公布局部条文。民国88年(1999年)修正公布第1, 4, 9, 10条,就是第五次修宪,但次年3月司法院释字第499号解释指出此修宪违背修宪正当程序,因而回退到第四次修宪。4月修正公布第1, 2, 4至10条,就是第六次修宪。民国93年(2004年)立法院修正第1, 2, 4, 5, 8条以及增订第12条,次年国民大会复决通过,总统公布,就是第七次修宪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