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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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至第3条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四条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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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退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1999年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至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届立法委员任期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应于每届任满前或解散后六十日内完成之,不适用宪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并提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复决同意,不得变更之。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2004年修正2005年公布[编辑]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