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学/德国医疗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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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现代衬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地,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德国首次通过了《国家疾病义务保险法》,随后又制定了工业事故保险、老年人和长期残疾保险、失业保险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德国的社会健康保险按经营方式可分为国营和私营两种,保险金由投保者、雇主和国家三方承担;按保险的对象分类,其形式包括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和失业救济保险、儿童津贴保险、农民养老金保险等;按强制性程度分类,可分为法定强制性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种.前者主要是社会疾病保险 (social sickness insurance) 、工伤事故和养老保险 (accident and pension insurance), 后者主要是私人疾病保险 (private sickness insurance)。
德国医疗保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 对预防保健重视不够;
  • 由于采用第三方付费方式,缺乏费用制约措施,医疗费用上涨较快,卫生经费占国民收入的11.3%(2014年);
  • 政府不负责对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

近几年,德国已采取一些改革措施,包括实行限定药价(固定费用制),差额部分由病人自负;定期抽查处方;实行新的财务激励办法,如实行保费退还制度,对全年未使用保费的参保者退还一定比例的保费;对不注意节约医疗费用的服务提供者解除保险合同等措施。

社会疾病保险[编辑]

社会疾病保险分普通疾病保险和农民疾病保险。法律规定,凡年收入未超过法定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大学生和就业前的实习生等,都必须参加普通疾病保险。但年收入高于法定界限的就业者、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律师、军人等,可以选择社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凡农民、农民家属、退休农民等都必须参加农民疾病保险。从参加者人数来看,85%属于强制性参加,15%属于自愿参加。
社会疾病保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

  • 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
  • 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以及各种康复治疗;
  • 疾病确诊费用;
  • 怀孕与分挽时的经济与医疗资助;
  • 资助合法的受孕、绝育和流产;
  • 资助既有子女需要医疗和继续农业劳动的家庭的经济收入;
  • 受保人和共同受保人死亡者的经济利监。

工伤事故和养老保险[编辑]

工伤事故和养老保险是社会医疗服务费用保险的另一种类型。工伤事故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向受害者或家属、赡养者赔偿损失。这种赔偿不仅是恢复受害者适当工作和补偿事故经济损失,而且还应该向其家属或赡养者赔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各种职业的雇员必须加入工伤事故保险,一且发生事故,向受害者或者家属、赡养者赔偿损失。
工伤事故受害者健康维持和改善,以及恢复适当工作能力的费用也属于工伤事故和养老金保险范畴,其保险费用根据改善受害者健康和工伤事故养老保险允许的标准而定。这些费用不仅付给受保人自己,而且还部分支付给其家属。所有企业雇员和受训者都必须加入养老金保险。

私人疾病保险[编辑]

私人疾病保险包括疾病费用保险、住院费保险、住院治疗补偿费保险、选科服务费用保险等。全国约12.8%的人投保疾病费用保险,9.7的人投保住院费保险,7.0%的人投保住院治疗补偿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