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华人法律史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美国华人,也称美籍华人,包括来自于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及世界各地、后来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的华人及他们的后代。他们的人数至2009年约3百80万人,占总人口的1.2%[1]。他们大多数居住在大都会纽约地区、北加州及洛杉矶[2]

最著名的美国华人(也称美籍华人)是中华民国的国父孙中山先生,其他著名人士还有诺贝尔奖得主李政道、杨振宁、朱棣文,政治人物吴仙标、骆家辉、赵小兰,律师邱彰、演艺人员李小龙、雅虎创办人杨致远等。

美国华人过去二百年来,深受美国白人的歧视,著名的排华法案直到1943年才被废止。加州议会于2009年、美国参议院于2011年,正式向美国华人为历史的排华法案道歉[3][4]

在法律上,无论中、美或台、美都尚未签署引渡条例,因此若在中国境内犯罪后逃匿美国,司法正义可能有所未迨[5]

华人在美国被尊称为“模范”少数民族,他们不像黑人轰轰烈烈的为自己争取权益;就算在职场上受到歧视,也多默默无言、概括承受。根据2005年美国平等雇用委员会(EEOC)的调查,华人在职场上受到歧视的比例为31%,比黑人的26%更高,但较少有人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6]


美国华人法律简史[编辑]

1785年 美国华人之始[编辑]

(The Beginning of the Chinese Americans)

传说中的华人赴美之初。三名中国海员乘“帕拉斯号”(PALLAS)海船,抵达马里兰州巴尔的摩,他们被船长抛弃而受困当地[7]

1840年 鸦片战争[编辑]

(Opium war,Chuanbi draft treaty,Treaty of Nanjing and Treaty of Bogui)

鸦片战争(Opium war)、穿鼻草约(Convention of Chuanbi)、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虎门条约(Treaty of Bogui)
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皇帝自以为“天朝上国”,对西方一无所知。乾隆在给英国国王的信中大言不惭的说,中国什么都有,没有必要跟英国作生意。当时英国中国有很大的贸易逆差,决定以卖鸦片抵偿。
自1750年起,数以万计箱的鸦片被输入中国,中国人吸食鸦片上瘾,倾家荡产的去买毒品,终至家破人亡。
清朝廷中以林则徐为首主张全面禁烟,并宣布逾一年不戒烟者处死。
1838年,道光皇帝得知皇室成员也在吸食鸦片,决定委任林则徐以钦差大臣的身份至广州查禁鸦片。
1839年3月,林则徐抵达广州后,将矛头对准外国商人,首先要求外国商人缴出已运到中国还没卖出的鸦片烟;其次,签署具结,声明以后不再携带鸦片来中国。当时的外商以为中国官员皆可被贿赂,因此对林则徐敷衍了事,没想到林则徐下令派兵包围外国商馆,迫使英商缴出鸦片两万多箱,并于6月3日在虎门海滩上销毁,一共销了40余日。以后6月3日就被订为禁烟节
英国驻华商务总监义律(Sir Charles Elliot)下令停止与中国通商,并将英侨从广州撤退到澳门,因澳门总督拒绝保障他们的安全,结果再迁至九龙尖沙咀对面的海面。
1839年6月20日,英国水手因酒醉在尖沙咀与村民发生殴斗,村民林维喜伤重不治。事发后,义律同意赔偿死者家属,但拒绝按照《大清律例》交出其中一名水手偿命,并以拥有领事裁判权为由自行审讯凶手。
义律于8月12日在英船上开庭,对5名凶手轻罚后便送回英国,事后才知会中国官方。林则徐在查证《万国公法》后,发现义律根本不具备领事裁判权,故于1839年8月15日宣布驱逐义律,禁止中国人向英国人提供粮食和日用品,并派战船封锁英船。
9月5日,义律与林则除谈判,要求解除禁令和提供水粮,恢复正常贸易关系,不料遭到拒绝。当日下午2时,义律发出最后通牒,林则徐仍不予理会。英国军舰正式向中国船舰开火,揭开鸦片战争的序幕。
消息传到英国后,引起英国国会大反弹,以271票对262票通过出兵中国,并于10月1日以“受到侮辱”、“生命安全受威胁”和“财产受损”为名,对清廷宣战。
1840年6月鸦片战争爆发,清廷于广东一带严密布防,义律却挥军北上,轻易攻陷定海,随即于8月11日抵达大沽口。道光皇帝大为震惊,立即委派直隶总督琦善去谈和,并于9月28日免去林则徐的官职。琦善于11月29日抵达广州,义律提出14点要求,包括重开商埠、赔偿烟价和兵费、订定税则和治外法权等等。道光闻讯愤怒异常,于1841年1月20日命令琦善停止谈判,准备打仗1。但义律早在1月6日就得知谈判即将破裂,于1月7日出兵攻占沙角炮台和大角炮台,并在1月20日拟定 《穿鼻草约》,要求清廷赔偿英国政府600万银元,并割让香港。义律于次日即单方面公布《穿鼻草约》[8],并在1月26日私自派HMS硫磺号抢占香港,在岛上升起英国国旗,琦善被革职查办。
道光于1月27日正式下诏对英国宣战。2月26日,义律攻下虎门,2月27日进攻乌涌,3月3日兵临广州城下。由美国领事出面,双方于3月20日达成协议。道光深表不满,改派奕山为“靖逆将军”,赴援广州,在5月10日向英军发动攻势,5月22日义律发动反攻,炮轰广州,击溃清兵,奕山于5月27日乞降。义律突被英国政府以“未有坚持英国政府的全部诉求”和“未有依从训令”的理由罢免,召他回国,原来是《川鼻草约》被伦敦认为英方得益太小。义律被召回后,英国改派砵甸乍爵士(Sir Henry Pottinger)为英方全权代表,并于1841年8月再起战事。1841年8月英军进攻厦门,随后定海等地相继失陷,1842年八月,镇江吴淞等地也相继沦陷,英军兵临南京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署《南京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1843年,中国又与英国签署《虎门条约[8]

1844年 望厦条约[编辑]

(The Treaty of Wanghia, also the Treaty of Peace, Amity, and Commerce, with tariff of duties)

望厦条约 是中美签署的第一份不平等条约。
1844年7月,美国得知中英签署的《南京条约》后,闻风而来,众议员顾盛(Congressman Caleb Cushing)被泰勒总统任命为首任使华代表,与清廷在澳门望厦村签署《望厦条约》,又称为《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共三十四条,说明美国英国同样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而且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优惠,美国同样享有[9]。望厦条约的内容为:
  1. 美国人不受中国司法管辖。美国人在中国犯罪,只有美国驻华官员有权根据美国法律逮捕、审罪及惩罚。
  2. 美国军舰可自由出入 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个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五个通商口岸购买房地产,建教堂、医院和墓地。
  3. 废除禁止外国人学中国话的规定。
  4. 禁止贩卖鸦片。
  5. 第34条约定:12年后本条约可再修正和斟酌。此条成为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肇端。
《望厦条约》全面破坏中国的领土主权、司法主权和关税主权,它比中英南京条约更为完整,成为日后中法黄浦条约及其他不平等条约的范本。但讽刺的是自由的中外贸易,也使这五个城市的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商业最发达的城市。
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中国与英、美、苏联手对抗日本及德国,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同盟国,并于1942年1月1日领衔与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共同宣言》。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我国签字于共同宣言,罗斯福总统特别对子文表示:欢迎中国列为四强之一。此言闻之,但有惭惶而已。二十多个交战国共同宣言发表后,中、美、英、苏四国已成为反侵略的中心,于是我国逐列为四强之一。国家之声誉及地位,实为有史以来空前未有之提高。”
1943年1月11日中国华盛顿重庆美国英国签定了《中美新约》、《中英新约》。废除了一个世纪以来的“不平等条约”,结束了列强百年来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通商口岸特别法庭权、使馆及一些铁路沿线的驻兵权、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等特权,“百年屈辱,洗于一日”[10]

1848年 加州淘金热[编辑]

(California Gold Rush)

1848年1月24日, 在加州柯玛市赛特磨坊(Sutter Mill, Coloma, California)发现金子,消息传出后,短短一年的时间,三十万人挤爆加州,淘金客远从拉丁美洲、欧洲及中国赶来。这些淘金客后来就被称为49ers(与旧金山足球队同名)来纪念当时的年代。
到了1850年,较容易采集的金子都被采光了, 美国当地人为了害怕竞争,开始排挤外国人,加州议会开征外国矿工税、聚众攻击外来的工人,特别是拉丁美洲工人及华工。由于华人的穿着及外表特别,也导致了对他们的敌意。
华人移美的人数越来越多,从1849年的数百人,到1852年光是旧金山就有二万人。著名的淘金城市维佛伟(Weaverville)还有一间加州最老的道教寺庙,是当年华人矿工的遗物[11]

1850年 加州第一位及第二位华人居民[编辑]

(The first and second Chinese residents of California)

"9月9日, 加州正式成为美国的一州。第一份美国人口普查显示两位中国雇佣为洛杉矶居民: Ah Fou and Ah Luce.1. [12]

1852年 加州第一件华人提诉[编辑]

(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 imposed on Chinese minors)

1852年8月亚尔他加利福尼亚日报(Alta California Daily)一份19世纪旧金山的报纸,报导该市最出名的老鸨阿台(Ah Toy),将对声名狼籍的中国帮派“四邑帮”头目 Yee Ah Tye提告,因为他勒索她,要她麾下的娼妓付他保护费。.”阿台可比Yee Ah Tye聪明多了,她反而威胁要告他。” 记者很开心的写到: “阿台可有两把刷子, 她已住在美国国旗下三年了, 呼吸著共和国的空气,她可不容易就被骗。更何况她就住在警察局附近,知道去那里找庇护,也曾以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官面前至少五十次。” 一年后Yee Ah Tye 因为攻击及纵火案被关。 1854年美国诉豪尔案判决华人无权在法院做证,阿台的诉讼案也泡汤了[13]
1852年5月加州政府硬是征收一笔外国矿工税( 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14][15] 每月每人3元,以保障白人的工作机会。这是两年内对非美国人第二次征税,摆明了是歧视中国矿工。这项税负至1870年增加到每月20美元,同年被判违宪。当年加州华人约25,000人。

1854年 人民诉霍尔案[编辑]

(People v. Hall)

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判定华人无权就白人犯罪与否做证。本案中乔治豪尔(George W. Hall)是个白人,因谋杀内华达州华人矿工Ling Sing(凌欣 译音),经三位华人的做证而被定死罪。加州最高法院决定华人证词无效后,豪尔被无罪释放。
[16]
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穆瑞( Justice Ch. J. Murray)宣布多数意见,他说因为大多数人认为中国人的种族,在本质上较为次等,智能的发展有限,而且他们在语言、意见、肤色、和体格与白人都不一样,与白人在本质上有无法超越的鸿沟,因此他们无权作证去结束任何美国公民的生命,也无权参与美国政府事务的管理[17]
本案的判决延伸了1850年加州刑事诉讼法对黑人、黑白混血或印地安人不得就白人之事务做证的规定。从此‘印地安人’的定义包含华人,‘黑人’包括所有非白人。也使得白人对美籍华人的暴力无法被起诉,造成白人和华人之间关系更趋紧张,也间接的导致1877年旧金山的反华暴动[18]
1877年,旧金山有数千人到市政府前抗议铁路公司降低工资,并谩骂华人,因为华工接受较低的工资。最后暴徒聚众500人,企图把中国城烧掉。旧金山警力只有150人,其中30名骑马警察从一家中国城洗衣店赶到另一家,以阻挡暴徒纵火。最后由警方组织5000位旧金山民众的自愿队,个个带着斧头,驱逐暴民,成功地保护了中国城,铁路公司也因此放弃了工资上的删减。
1873年修改的加州民事诉讼法废止所有关于做证的法律

1862年 加州征收警察税[编辑]

(California passed the Chinese Police Tax)

华人每月需付$2.5美元税金,于1863年被判无效,因为违反加州宪法[19]

1865年 华工修筑太平洋铁路[编辑]

(Chinese laborers worked on the Pacific Railway)

美国招徕大批中国劳工修筑太平洋铁路
穿越北美大陆,全长3000多公里的太平洋铁路,是世界第一条跨洲铁路,是世界七大工业奇迹之一。在铁路修建设之前,美国人从纽约到旧金山需要乘船绕道南美洲,最短也要六个月。美国政府意识到交通对于促进经济的重要,在1862年由林肯总统批准了第一个建设太平洋铁路法案,由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中央太平洋铁路公司共同承建。
修建铁路工程艰巨,白人多不愿从事这项苦差事,因此从1865年到1869年间,约有16000多名华工被雇来参加筑路工程,占工人总数的90%,华工多来自广东和福建。 尽管美国承包商开出的工资低廉,条件苛刻,但当时清廷腐败、民不聊生,出洋谋生对穷苦农民来说,仍不失为一条出路。
一批批中国劳工踏上了飘洋过海的船只,走上为时一百多天条件恶劣的航程。史料记载当年运载华工的船只,成百上千名华工像沙丁鱼一样挤缩在船舱,忍受着风浪颠簸,“日则并肩叠膝而坐,夜则交股架足而眠”。许多人因此死亡。根据史料,当年运载华工去美国的船只,曾有4船共载2523人、途中死亡1620人的纪录,死亡率高达64.21%。这些装载华工出国的轮船就被称为“浮动地狱”,而那个旅程被称为”地狱之旅”。
1865年2月,第一批华工身材瘦小,原本不被看好,没想到个个吃苦耐劳,令承包商括目相看,决定大规模招募华工。1868年,中美双方签定《蒲安臣条约》,承认两国公民可移民到对方国家,为美国在中国招募华工提供了法律依据。记录显示在中央太平洋铁路公司工程中,华工的比例最后高达95%。
华工不但要忍受气温高达五十度的内华达大沙漠,还要承受长达五个月的暴风雪。1866年寒冬,华工们挑战塞拉岭通道,一个垂直九十度、深达1000英尺的峭壁。从1866到1868年,至少2000名华工摔死。
白人的种族岐视表现在工资上、 征税上及一波波的排华浪潮上。根据记载,当时华人每月工资是26美元,随后逐步增加到35美元,但不包括食宿;白人的工资则为50美元,食宿免费。华人的食宿自己出钱,因为有特殊的饮食习惯,宁可自己人聚在一起煮东西,也不肯吃白人的伙食。
尽管华人工资不及白人,但与中国国内农民相比还是很可观。同一时期,中国国内农民一个月只有1美元的收入。当时加州报纸报导他们每月可以省下13美元;只要运气好,2年左右华人就可以省下400美元,可以回中国做富农,或拿着这些钱去开店。
1869年太平洋铁路修建完成,但今天在加州首府沙克缅度的铁路博物馆 (California Railroad Museum)中,见不到当年华工的照片或是对他们的描写与赞扬。其中一幅由史丹福先生请雇请希尔先生画的完工图,基本上只是幅想像画,很多当时不在场的人都被画入,但功劳最大的华工们却只看到一位跪在那仰望白人雇主。次年1870年,华人在美人数增加至6万3200人,并随着铁路移居美国各地。华人也逐渐走出中国城,学着融入美国社会,许多华工甚至将名字修改成洋名。他们学会了平等、尊严的民主意识,甚至懂得如何表达自身的诉求。
1867年6月,太平洋铁路的2000名隧道华工举行罢工,要求工资平等、工时平等以及尊严平等:工资增为每月40美元,隧道内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禁止工头打人。他们的呼声通过蹩脚的英语喊出来,呼声震天。虽然华工的第一次罢工失败了,但有了这个先例,以后华工遇到工资偏低等压迫,也会利用罢工来作为反抗的工具。
2003年时,年仅31岁的美国华人张纯如女士在她的《美国的华人:一部叙述史》(Chinese in America)一书,详述华人移民美国百余年来,饱受歧视和辛酸的异国开拓史。张纯如说,太平洋铁路是华工用生命铺成的,“在每根枕木下面,都有一具华工的尸骨”。自幼年便从双亲的讲述中听到“南京大屠杀”张纯如,发现各国的史料只知挞伐德国纳粹的灭种惨案,却对当年日军在中国土地上的大屠戮浑然不知,这让极富正义和民族使命感的张纯如愤怒不已。她于1995年至1997年间,查阅了美国各大图书馆中关于1937年南京见闻的第一手史料,找到被尘封数十年的《拉贝日记》与《沃特林手记》,当中详载日军杀害及蹂躏南京城中数十万中国妇女的惨剧。她并走访南京当年的日军屠戮地,访谈幸存者,核对中美史料记录,每天工作超过十小时,终于1997年出版《南京暴行:被遗忘的大屠杀》(The Rape of Nanking)。这本书连登美国《纽约时报》非小说类十周的排行榜冠军,张纯如也成为三十年代血海中国的发言人。但长年把历史的腥风血雨扛在己身,终于导致张纯如罹患严重的忧郁症,她于2004年11月举枪自尽。消息传出后,举世同哀。张纯如的铜像现在被放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南京市大屠杀纪念馆中。她的写作历程于2007年被翻拍为电影《张纯如-南京大屠杀》,在中国上映。
太平洋铁路是华工用生命铺成的,“在每根枕木下面,都有一具华工的尸骨”[20]

1866年 民权法案通过[编辑]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866)

民权法案通过,明示所有出生于美国的人,不论种族、肤色、或是否曾为奴隶,皆为美国公民[21]

1868年 蒲安臣条约[编辑]

(The Burlingame Treaty)

中美签署蒲安臣条约(Burlingame--Seward Treaty),认可自己的人民可移民对方之国,并享有平等待遇。
《蒲安臣条约》(Burlingame Treaty)规定:
  1. 两国侨民在对方国度均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欺辱凌虐”、“屈抑苛待”。
  2. 两国均不得禁阻人民互相往来、贸易游历、久居入籍。
  3. 中美相互?予在对方国度的人民以“最优国”人民的待遇。
  4. 两国人民均可在对方进入公立大小学,并设立学堂[22]


1879年 加州宪法[编辑]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prohibited the employment of Chinese)

加州宪法》禁止市政机关和各公司雇用华人。1880年联邦巡回法院宣判本法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1880年 渔业法[编辑]

(The Fisheries Act prohibited the Chinese from engaging in fishery)

《渔业法》:禁止华人从事任何渔业活动。1880年联邦巡回法院宣判本法违反中美蒲安臣条约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23]
《北京条约》第一款:限制华人到美的人数和居住年限。
加州民事诉讼法》:禁止白人与非白人包括华人结婚。1905年,加州立法扩大解释所有白人及华人的婚姻皆为非法及无效。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在培瑞兹案 in Perez v. Sharp 比最高法院早19年宣布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法律违反宪法保障的平等权。
排华事件频繁,华人人数锐减至105,465人[24]

1882年 排华法案[编辑]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禁止中国移民进入,华人不得入籍美国
此法通过后,华人移民美国几乎中止,该法内容[25]为:
  1. 停止华工入境10年。
  2. 不准境内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华人一旦回中国探亲,就不能再回美国
  3. 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国并获得海关证明文件之华工,暂时出境后准予重入美国
  4. 持有中国政府英文证件,说明依约有权入美之华人(非华工),准予进入美国
  5. 非法入境之华人,于此法案通过后,一律驱逐出境。
  6. 州法院或联邦法院不得允许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
  7. 禁止华工及其眷属入境。

排华法案于1943年被废止,由麦诺森法案取代。

1885年 石泉惨案[编辑]

(Rock Springs Massacre)

因为“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煤矿部门”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al Department以较低的工资雇用华工,导致白人失业,怀恨在心。于1885年9月2日,怀俄明州石泉市150多名白人以“劳工骑士团”Knights of Labor之名携带枪支包围唐人街,进行烧杀抢掠,袭击手无寸铁的华人,计有79间华人房屋被烧毁,28名华人被杀,15人重伤,26人逃进深山葬身狼腹,数以百计的华人被赶走。这是一起发生在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震惊全美,警方随即逮捕16名嫌疑人,但因为华人不能出庭作证,最后,16人全部无罪释放[26]

1886年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编辑]

(Yick Wo v. Hopkins)

1870年时,华人加州的人数约5万人,至1880年时增至7万5千多人,其中约3万人住在旧金山, 占当时加州人口约一成,引起当地白人的排斥,开始制订各种法律来限制他们。1852年《外来矿工执照税法》(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对华人矿工施以特别税,不允许华人从事某些行业,1877年的加州宪法中甚至增订反华人条款。
1880年,旧金山通过了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木造建筑中的洗衣店必需向市监察委员会(Board of Supervisors)申请许可,获准后才能营业。这项法律乍看似乎合理,因为木造建筑对于火灾很脆弱。旧金山当时有320家洗衣店,约95%的店设立在木造建筑中,其中有三分之二是华人所开。继之,监察委员会拒发许可给任何木造建筑内的华人的洗衣店,而非华人的洗衣店则是近百分之九十获得许可。益和是一位在旧金山经营洗衣店多年的华人,他在被拒发许可后,拒付罚款继续营业,他随后被逮入狱并遭到起诉[27]
本案最后上诉至最高法院,经大法官全数同意的意见书中明示,他们并未考虑加州此一行政命令是否合法,但因为该法的执行会产生歧视,因此违宪,故撤销检方对益和的控诉。最高法院大法官马修斯(Justice Matthews)代表全体大法官的意见认为,虽然华人洗衣店的拥有人可能不是美国公民,但他们仍受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保护:“任何州皆不得违反法律程序的剥夺生命、自由、财产;亦不应拒绝任何人受到法律平等之保障。”无论其种族、肤色或国籍为何。大法官马修斯公然指责此命令赋予监察委员会一个处理权,可以任意针对个人来许可或驳回其申请,无须原因,也不须负责。此行政命令明显的是要将华人排除于旧金山的洗衣业之外,因此无效;对益和的囚禁亦为非法,须立即予以释放。
益和案判决的法理,在1950年代华伦担任主[[[大法官]](the Warren Court)任内,被引用在至少150次,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主要是用来推翻南方几个州及城市,企图限制黑人的政治权利。最高法院明示:纯粹因个人的血统而实施的差别待遇,违反了自由社会平权的法理,令人憎恶。因此,任何歧视种族的立法皆无效。
现在旧金山还有一所小学以益和命名--(Yick Ho Alternative Elementary School),来纪念这位司法斗士。

1889年 迟成平诉美国[编辑]

(Chae Chan Ping v. the United States)

迟成平于1875年至1887年6月在旧金山打工,他于6月2日回中国时带着一份准许他回美国的证明文件。1888年10月8日,他入境时把此证件交给移民官,却被拒绝入境并将他监禁,原因是一周前,国会才通过一项禁止中国劳工入境美国的法案(The Scott Act ),因此除非他在美国有超过1000美元的财产或有家人在美国,他不能入境。该法案规定所有在本案通过前离境的华工,皆不得再回美国。迟成平随后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8]
本案的争议点是1888年国会通过的法案与之前签定的中美蒲安臣条约相抵触,是否仍有法律效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至上条款’(the Supremacy Clause)的规定: 宪法、联邦法及条约为最高法,所有法律若与这三种法律抵触皆无效。 本案大法官认定1888年国会通过的排华法案高于蒲安臣条约,中国劳工在此以前根据任何法案所得到的许可证,政府皆可任意将其撤销并禁止其入境[28]
本案中大法官很技巧的解释:国会所立的法是否有效,不属于司法审理的范围;而政府是否可忽视与他国的条约,也不是法院可以决定的。
总之,法院的职责不在制订法律,而是在法律生效以后,宣告该法律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其他问题就超过法院的职权了。

1892年 吉尔里法案[编辑]

(The Geary Act)

国会通过《吉尔里法案》主要内容为:
  1. 1882年排华法案中禁止华工入境的法令延长10年。
  2. 取消对华人的人身保护令,华人不得申请保释。
  3. 要求华人登记:每位在美华人,必须至少有一位具威望的白种人认保作居留证明,才能登记。全美华人须在1893年四月底前完成登记。
  4. 每位在美华人须登记居住许可证并随身携带。违反者将被驱逐出境或罚苦役一年的惩罚。
1893 年 吉尔理法案被马克里修正案(McCreary Amendment)取代。
该案将吉尔里法案中规定的登记期限延长半年至1893年10月止[29]

1893年 冯越亭诉美国案[编辑]

(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冯越亭案》大要:
1860年中央太平洋铁路公司招募劳工修筑州际铁路,上万名华工被招募至加州。当华人劳工变多时,美西的白人对华人敌意加深,开始制定各种反华移民法案来排除竞争,例如1875年the Page Act 及1882年排华条款。
1892年排华条款失效,加州民主党议员吉尔里(Thomas Geary)立刻提出新法案,再延长排华条款十年,并加上更严苛的要求,如:
  1. 所有在美华人在一年内,必须申请居民许可证并随身携带,若未携带就会被认定是非法居留而被逮捕,需先服一年苦役后,再被驱逐出境。
  2. 申请时,须要两位白人证明华人的合法居留身份,如无白人证明则被认定是非法居留,需服一年苦役后,再被驱逐出境。
  3. 不得在法庭上作证。
  4. 在人身被监禁而请求法官审查时(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不准被交保。
吉尔里法案是有史以来对华人最严厉的法案,其他国家的移民都不须带任何身份证明文件。因此本案通过后,华人开始团结反抗,中华会馆(Six Companies)就呼御华人不要去登记,并认定此法案违宪,除了在曼哈顿号召千人示威之外,还劝华人与其?费登记,不如把钱拿来打官司[30]
冯越亭是1879年到美国的劳工,他?有入籍,是居住在??市的合法永久居民。冯越亭响应中华会馆的号召,拒绝登记,被美国宪兵未经正当程序逮捕。王全(译音)(Wong Quan)和冯越亭一样未登记,李乔(译音)Lee Joe则是去登?,却被拒发居民证,收税官说他必需有两位白人证人才能登记。
中华会馆请律师为三人打官司,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以五票对三票判决冯越亭等败诉。
大法官葛雷(Justice Horace Gray)揭示:“美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利排斥任何人、任何种族,并将之驱逐出境。”认定吉尔里法案有效。大法官费尤德(Justice Stephen Field)附议,认定所有华工都是外国人,皆非美国公民。大法官布尔(Justice David J. Brewer)则持保留意见,他认为冯越亭等人是美国的合法居民,也是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吉尔里法案剥夺了他们的自由,使他们失去了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保护。大法官们各说各话,多数说这是主权问?,少数说这是人权问?。不可置疑的是本案确定了“主权高于人权”的原则。
得知本案判决结果后,中国领事馆、中华公所及其他华人团体严重声明:如果任何华人因吉尔里法案被驱逐出境,将拒付所有旅费,让美国政府自行负责。中国政府并扬言,本法岸若被实施,中国将与美国断交,并切断所有的经贸关系。后因国会未就吉尔里法案拨款,本法案基本上无法执行,直到1893年参议员麦魁里(James McCreary)修正本法,将华人登记居留证的期限再延长六个月,以缓和中国政府的不满。但McCreary修正案也只得到国会几十万元的拨款[31]
居民许可证一直到1940年才被绿卡所取代。冯越亭案赋予移民官员至高无上的权力,若他们说你是假结婚,就算你是真结婚亦不得入境。移民官拒绝你入境毋须正当程序,你在事后也很难以法律途径去申诉,中国领事馆也无法帮你。
至于美国法律最引以为傲的“正当程序”,所谓的 due process of law,根据资深移民律师吴强乃(Jon Wu)说,至目前(2011年)为止,他所遇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全无证件的人,惊惶失措的逃进美国,像是李云潘的偷渡入境,是因为他本人确信一定会被中国当局因违反一胎化政策起诉受刑,他发至内心的恐惧,说服了移民官及法官,最后获得绿卡的庇护。第二种案子是当事人证件齐全,但移民官认为其中有些证词是假的;或当事人在国外住太久,显无移民美国的必要;甚至因为当事人年轻貌美,手上只有一张单程票,被认为动机可疑,是来卖春的;移民官有权当场就把你遣返,当事人事后要打官司也很难赢,因为移民官已把对你不利的证据输入电脑,要如何删除呢?吴强乃律师说,也曾有人铤而走险偷渡入境,等被抓到后再找律师控诉移民局当初违法遣返等等。这么做的风险是,你若被判定是非法入境,可能要坐牢十年。相当不值得!

1895年 林孟欣(译音)诉美国[编辑]

(Lem Moon Sing v. United States)

在1882年至1905年之间,约有10,000名华人于入境时被拒。他们通常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大多数也都获得允许入境,只有少数的案子会碰到有偏见或较疏忽的法官,引用排华法案、林孟欣诉美国案、美国诉朱台(译音)案拒绝他们入境[32]
林孟欣是中国出生、旧金山居住的合法居民,但他还未归化为美国公民,他是一位商人。1894年1月他回去中国并于同年11月回美被拒入境[33]。最高法院判定:1894年排华法案明示外国人若根据条约入境,被移民官员拒绝,移民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上诉财政部长后被推翻。大法官哈伦( 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解释: 国会可立法拒绝任何人入境,或制订准许其入境的条件, 而由行政官员执行之,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因此在被拒入境后,林孟欣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向财政部长上诉,而非到法院诉讼。
此案确立联邦法院不得对华人被拒入境、被监禁、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做复查的原则。

1898年 美国诉黄金德[编辑]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黄金德(Wong Kim Ark)生于美国旧金山,父母都是合法的美国居民。其双亲于1890年回中国,黄金德随后也去了中国,返美时,海关认定他是美国公民而允许他入境。1894年黄金德再次前往中国,1895年返美时却被海关以排华法案为由拒绝其入境,并被羁押于旧金山港。加州联邦法院依前例:“In re Look Tin Sing, Gee Fook Sing vs. U.S.”,认定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受美国管辖”的意义,是受美国法律管辖而非受美国政治管辖,因此判决确定黄金德是美国公民。美国政府不服,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
本案于1897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六票对二票认定: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后裔,其非中国外交官员或公职人员,并在美国拥有永久住所,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本判决确定了在美国出生(jus soli)这个因素可决定其美国公民权。最高法院并确认,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公民权的文字高于国会的任何法案。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句“公民权条款”明示:“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到美国管辖,就是美国公民及他所居住州的公民[34]。”
大法官富乐(Justice Melville Fuller)为首的少数意见则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受美国管辖”的文字,是代表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影响,因此外国父母在旅行途中,正好经过美国而生出的小孩,是不受美国管辖的。他们主张jus sanguinis(小孩继承其父之公民权)的法理学更适用于本案,并指出华人的情况与黑奴不同: 华人有突出的文化传统,让他们无法融入美国主流社会;当时中国法律规定,如果拒绝对中国皇帝效忠是死罪;另外,排华法案也使得境内的华人无法获得公民权。
黄金德打赢这场官司后,他的三个儿子:黄郁赐、黄沃修、黄沃沾都拿到公民权。目前美国公民权之认定,兼采属地与属人主义,承认出生于美国的及父或母是美国公民的子女的公民权。
在黄金德案之后,1942年“金色西部之子”(Native Sons of the Golden West)的团体曾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对黄金德的判决,挑战2600名在美出生的日本人的公民权。联邦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判“金色西部之子”败诉,最高法院也拒绝听审该案。2009年乔治亚州众议员迪尔(Nathan Deal)提出“出生公民权提案”及2011年路易斯安那州参议员维德(David Vitter)提出类似法案,再度企图排除在美出生的非法移民子女成为美国公民。2011年1月25日维德提出宪法修正案,要求修改宪法第十四条的文字,拒绝给予非法移民及外国旅客在美出生子女的公民权。正反意见,短时间内不会止息。

1899年 旧金山中国城鼠疫事件[编辑]

(San Francisco Chinatown was Quarantined)

1894年中国爆发全国性的鼠疫,美国于前一年才通过全国检疫隔离法(National Quarantine Act)。首度医官惠曼(Walter Wyman)严阵以待,要求总统将旧金山的检疫置于联邦的管辖。
1899年,鼠疫患者于开往旧金山的船上被发现,1900年3月鼠疫果然在旧金山中国城扩散;由于鼠疫的原因不明,当地白人怪罪说它是亚洲人的病。又因为此种新闻势必影响力地方商业利益,所以财团、加州州长盖吉(Henry Gage)和媒体决定一起否认有鼠疫存在,并尽全力污蔑当时的联邦医官金源(Joseph Kinyoun)。 盖吉被称为是加州最声名狼藉的州长,当惠曼把中国城及全加州划为疫区、并要求华人在进出加州时须携带健康检查证明时,盖吉悄悄的协助华人社团向联邦医官提起违宪诉讼,最后案件被驳回。1902年盖吉下台,1903年旧金山被宣布存在公共健康危机,1905年鼠疫才被完全扑灭[35][36][37]

1904年 国父孙中山成为美国公民[编辑]

(Dr. Sun Yat-sen was an American citizen)

美国在台协会(AIT)于2011年首次公布一份官方文件,证明国父孙中山美国公民。这份文件1904年是美国商业部颁给38岁的孙中山的。
当时美国实施排华法案,华人除了政府官员及少数留学生外,一律禁止入境。孙中山因号召海外华人推翻满清,于1904年4月进入旧金山海关时遭拦阻,他随即得到旧金山洪门组织代交保释金,并代聘律师打赢官司。美国政府即刻向各港口发布公文,强调孙中山美国公民,只是暂住中国,可任意进出美国。AIT解释,当时美国政界希望亚洲能出现第一个民主国家,所以运作让他成为公民,使清朝不能任意逮捕他。资料显示:孙中山奥巴马总统两人都是夏威夷出生,并都曾就读普纳荷中学(Punahou School)。但一般中文文献皆有意隐瞒孙中山美国籍的这个事实,只说孙中山广东省中山县翠亨村人,对他的出生地略而不提。
孙中山1866年出生于美国夏威夷,于1894年在夏威夷组织兴中会,1895年在香港建立兴中会香港分会,1905年首次提出三民主义的学说,并创立‘中华民国’的称号。1910年初成立同盟会美洲总会,吸收海外华侨参与革命。自1894年到1911年之间,同盟会发动29次起义,包括1911年4月27日黄兴领导的黄花岗起义孙中山因为受到清朝全力追缉,自1907年起便居住欧美各国。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成功,他当时正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朋友的餐厅打工,对此革命事件并不知情。孙中山后来说:“武昌之功,乃成于意外”。
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发布《退位诏书》,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只当了42天的大总统,就让位给野心勃勃的袁世凯,贯彻他自己“决不愿居政界,惟愿作自由国民”的心意。后因袁世凯、张勋等阴谋恢复帝制,孙中山不得不再度出面护法,并于1921年就职为大元帅,但实力掌握在桂、滇军系手中。1921年陈炯明取回政权,孙中山再度被选为大总统,展开第二次护法。1923年时,他主张联俄容共、扫荡军阀,惜壮志未果,于1925年3月12日逝世于北京孙中山弥留之际的遗言是“和平‧奋斗‧救中国!”
孙中山先生被全世界各地华人尊称为‘国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称他是‘民族英雄’。
他的价值观是‘天下为公’,学说及著作包括:
‧揭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
‧主张“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广兴福利,大有为式的“万能政府”。
‧定义人民之权为政权,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
‧政府之权为治权,有: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为“五权宪法”。
‧关于人民行使政权的基本训练与条件在“民权初步”一书内,即议事规则。
‧主张中央与地方的“均权制度”,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
‧政治现代化建设方面,主张渐进主义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说[38][39]

1905年 美国诉朱台译音[编辑]

(United States v. Ju Toy)

朱台是美国公民,他在回美时被拒入境。最高法院认定边防检查员及商务部长,对准许或不准许任何人入境有最终决定权。 虽然朱台是美国公民,但他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无法被法官复查,而大法官认定程序正义在边防被拒入境时不适用。本案宣判后,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怒,在中国发起短暂的拒买美国货运动。

1917年 移民法[编辑]

(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17)

此移民法亦称为‘亚洲人禁区法’(Asiatic Barred Zone Act),由美国国会提案通过,但被威尔森总统(President Woodrow Wilson)行使总统否决权否决,国会却以绝对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成案。此法禁止同性恋者、罪犯、残障人士等进入美国,但最具争议性的条款是:它禁止所有来自亚洲国家包括土耳其、沙特阿拉伯等及太平洋岛屿的移民。在此法之前只有中国人被禁止入境。此法及所有其他关于移民、归化及国籍的法案皆于1952年被麦卡伦法案(McCarran-Walter Act)所取代,允许日本人、韩国人及其他亚洲人移民,但有人数的限制[40]

1922年 克博法案[编辑]

(The Cable Act)

1922年,俄亥俄州议员克博 John Cable提案通过克博法案Cable Act。该法案开宗明义:
"任何女性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皆不因她的性别或已婚的状态而受损。
”但该法又接着规定: 女性不能因为先生已是归化的公民,就取得公民权;她们需在美国连续住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归化。但她若嫁给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也就是亚洲人,就会丧失公民权。
当时两个最高法院判决 : 小泽诉美国Takao Ozawa v. United States(1922)and 美国诉廷德United States v. Bhagat Singh Thind(1923)
皆确认定当时的移民法有效,而该移民法规定亚洲人及印地安人无权成为公民。
克博法案于1931年修正,准许女性在嫁给无权成为公民的丈夫后,仍可保留其公民权。克博法案于1936年被废止[41]

1924年 移民法[编辑]

(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24)

1924年《移民法》:禁止亚洲人包括华人入境成为公民,不得娶白人,不得拥有土地。此法造成许多华人无法把家人带来美国,妻离子散,极不人道[42]

1927年 林诉莱斯[编辑]

(Lum v. Rice)

1924年,九岁的林玛莎(Martha Lum)因为是华人后裔,而被密西西比卜利华郡罗思德联合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的校董拒绝入学。当地没有专门为华人设的学校,而法律又规定她必须就学。林的母亲于是向地方法院提出《职务执行令》,要求校董让玛莎入学,因为学校误把林玛莎列为有色人种。
校董在第一审输了,心有未甘,向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反告林的母亲。最高法院推翻第一审的决定,同意校董将林玛莎排除于白人学校之外。林的母亲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由主审大法官塔夫托(Chief Justice William Howard Taft)代表全数,判决林的母亲并未成功举证密西西比州没有其他种族隔离的学校可以让玛莎就读。塔夫托还说,在卜利华郡内还有其他为有色人种设立的学校,林玛莎可以很方便的去那就读。他认定本案的议题是:一个中国人的后代,在美国出生、是美国公民,如果有机会进入一个只收棕色、黑色和黄色人种小孩的学校,是否代表他的权利在法律平等的保护下受到伤害[43]。塔夫托指出许多前例,特别是 Plessy vs. Ferguson,都支持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所以塔夫托的结论是: 州政府有权管理它的公立学校,此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没有冲突[44]。所以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被确认,林玛莎不得到白人学校就读。

本案后来被1954年的布朗案(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所推翻,该案确认公立学校实施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

1943年 麦诺森法案[编辑]

(The Magnuson Act or the Chinese Exclusion Repeal Act of 1943)

或称排华法案废除案麦诺森法案(Magnuson Act)是1943年由华盛顿州参议员麦诺森提案通过。该法案是自1882年排华法案后第一次准许中国移民及在美华人归化成美国公民;这也是‘1790年归化法[45]’之后,第一次亚洲人被准许归化,但是此项法案仍不准华人拥有财产及商业,直到麦诺森法案本身被废除为止。
1943年是中美在第二次大战成为盟友的一年,虽然两国交流愈来愈友善,但本法案对华人移民却特别严厉,一年的限额只有105人,说是根据1924年移民法的规定。但1924年移民法规定限额人数是根据1890年住在美国的该国人数的百分至二来定,依此算来,1890年美籍华人有10万7千488人,所以限额应为2150人才对。直到‘1965年入境移民与国籍服务法案’通过,以种族给配额的制度终于被废除;新的移民法案以保障家人团聚及吸引有才能的外国人为主。

1943年 开罗宣言[编辑]

(Cairo Declaration)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在1943年11月底,由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埃及首都开罗召开会议,并于12月1日发表会议的“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é),此文件后来逐渐被称为“开罗宣言”。主要内容包括:
‧中、美、英三国坚持对日作战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
日本归还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
日本交还占领自中国的所有领土,比如台湾、澎湖及满州,归还于中华民国;
‧让朝鲜半岛自由独立。

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此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英国政府、美国政府则认为此文件只是战争时期的意向声明,没有法律效力。目前,此文件的有效性仍存在争议。

1945年 战争新娘法[编辑]

为了让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军人可于战后将他们在海外的配偶及子女带回美国,1945年国会通过了《战争新娘法》。本法暂时将《1924年移民法》中对亚洲及欧洲移民的限额取消[46]。本法后来为 《1946年外籍未婚夫及未婚妻法》(Alien Fiancees and Fiances Act of 1946)及1946、1947年的《军人新娘法》(Soldier Brides Act)所取代。据了解有6000位中国女性据此法进入美国
至《1952年移民及国籍法》[47]将“种族”这个因素从移民法当中移除,后来参与朝鲜战争的军人配偶及子女皆可进入美国,与家人团圆。

1948年 小山诉加州[编辑]

(Fred Oyama, et al.v.California)

1913年及1920年的加州《外国人土地法》在本案被判违宪,它违反美国公民所享受的法律上平等的保障。
本案是从1913年及1920年加州通过的《外国人土地法》衍生出来的。根据这条法律,无法成为公民的美国居民不能拥有土地,这些人指的是白人黑人以外的人。华盛顿州于1886年首先通过《外国人土地法》,1913年至1924年间,美国其他州也纷纷制定《外国人土地法》,规定外国人特别是华人,不得拥有土地,若是租用的话,则租约不得长于三年。
1913年加州的《外国人土地法》主要针对美国境内的日本居民,因为加州本土农民害怕日本移民所拥有的农业技术,会让本土农业失去竞争优势;为了安抚他们的情绪,加州通过《外国人土地法》。但日本居民很快就找到了对策,他们用美国出生的子女名字购买土地,而自己则成为该土地的监护人,以回避《外国人土地法》。为了对付日本移民的对策,加州《外国人土地法》于1920年修改,内容包括:若一个人以他人名字购买土地,将被认定为有意回避《外国人土地法》。修改后的法把举证责任移转至个人,被告必须证明他为其他人购买土地是真的要给对方礼物,而非有意规避法律,否则其所购买的土地就会被充公。
1920年《外国人土地法》再度被修改:如以他人的名字买地,在法律上不但被认定为要规此法,而且无法归化为公民的人不得作为监护人。此有关监护人的禁令,于1922年被加州最高法院于Yano(Estate of Tetsubmi Yano, 188 Cal. 645)一案中宣布无效。
1934年小山(Kajiro Oyama),一个无法归化为公民的日本人,买了6亩土地,放在六岁儿子佛列德Fred名下;1937年,他又买了两亩。1942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境内的反日情绪,佛列德及当地日本人所持有的土地全被政府接管。
1944年,加州政府提出申请,要将小山在1934及1937年非法购买的八亩地,因其故意逃避《外国人土地法》,予以充公。一审地方法院判州政府赢,加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直到联邦最高法院以”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调取案件卷令状( writ of certiorari)”的方式,由杜鲁门总统的国务卿艾区生(Dean Acheson)代表原告提起上诉,并主张:
第一:《外国人土地法地》夺取了佛列德作为美国公民在法律上享受平等保障的权利;第二:它拒绝了小山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保护;第三:本案抵触程序正义,政府不得在追诉时效过后,任意夺取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以八对一的票数,判佛列德小山胜诉。主审大法官文森(Chief Justice Vinson)根据小山的第一项主张,也就是《外国人土地法》在本案中的确剥夺了佛列德小山做为美国公民所享受的法律平等保障的权利,但文森并未借此案宣判加州《外国人土地法》违宪。他对种族这个议题的看法也相当保守。当时另一位大法官法兰福特(Frankfurter)在文森于1953年去世时表示:“他的死是我看到上帝存在的唯一证据。”当时的舆论并认为:“若文森未因过世而被华伦大法官(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取代,布朗案(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的结果就会完全不同。”
本案另一位大法官布莱克( Justice Hugo Black)认为本案应在更宽阔的法理上,推翻原案。他认为加州《外国人土地法》的基本条款,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也与移民相关的联邦法及条约冲突,它的目的就是要歧视日本人。大法官菲墨(Justice Frank Murphy)也说:《外国人土地法》根本就是种族歧视,须要受到宪法的谴责。
虽然小山案并未使1913年及 1920年的加州《外国人土地法》被废止,但它成为很重要的前例。1952年,最高法院在西伊福西案( Sei Jujii vs. California)终于宣判加州《外国人土地法》违宪,该法于1956年被废止[48][49][50]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5000名中国学者被准许居留美国[编辑]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ed and 5000 Chinese scholars were granted refugee status in the U.S.)

5000名中国学者被准许居留美国 宪法 1954 五四宪法、 七五宪法、 七八宪法、 八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因中共取得政权,美国特给予五千名中国学者难民身份,使他们能合法居留美国,成为美国公民。中央情报局(The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以提升美国国家安全福旨的考量,鼓励中国科学家、工程师及物理学家入境。
中央情报局法》于1949年由国会制定。 该法授权中情局使用机密的财务及管理程序,不须受到一般联邦拨款的限制。此法之下有个处理“叛逃者”及“重要外国人”的机制,亦独立于正常的移民程序,被称为“PL-110”[51][47]

1952年 西伊福希诉加州[编辑]

(Sei Fujii v California)

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日本人西伊福希 Sei Fujii, 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因为他的财产根据加州的《外国人土地法》而被充公,因此他主张《外国人土地法》已被联合国宪章所废除,并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52]
加州最高法院表示:“联合国宪章本身并不是一个自行生效的条约,也因此无法超越州的立法,但《外国人土地法》确实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障的程序正义及平等保护。该法将外国人以其是否能成为美国公民来分类,是可疑的,因为它的分类基于种族及国籍,与政府的合法利益不符[53]。”
本案的议题之一是,当联合国宪章与加州法律抵触时,联合国宪章及国与国之间签署的条约是否超越地方法律? 最高法院的推理是:条约并不会自动超越地方法律,除非它在字面上是自动生效的。条约是否自动生效,还要看当时签约国的意向是否表现于该条约的文字上。条约的文字必须很清楚,不须要另外立法,即可执行。最高法院主张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五十五条及五十六条的目的,是要提升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不论其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为何。因此最高法院认定,虽然签约国家未来应该各自立法,以达到宪章的目的,但在文字上并未明确指出这是要成为法律而由法院来执行的。大法官季柏森( Justice Gibson)举例能自动生效的条约如Clark vs. Allen , 331 U.S. 503, 507-508, 条约特别说:“这些国民须在三年内卖掉财产、提出款项,且不须支付任何有歧视性的税收。”这种条约才是自动生效的条约。

1952年 移民及归化法[编辑]

(Th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of 1952)

本法又称为华特-麦卡伦移民及归化法,它取代了1924年的排华法案,废除对华人及其他种族移民的限制,但保留对国家及地区的配额制,最终还是建立了对白种人及某些技术人士的优先政策。美国公民家庭成员的移民则不受配额限制。一般移民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270,000人。根据本法,美政府曾拒绝共产国家的人士入境,无论他是否为共产党员。本法也被用来拒绝许多有名的异议份子入境,直到1965年才被新法所取代.[54][55]

1954年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编辑]

(The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of 1954)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56]于1954年12月3日在台北签订,于1980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9年建交一年后失效。美国国会随即通过《台湾关系法》,于1979年4月10日生效,以取代《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背景为: 中共在1949年取得大陆政权后,在1950年投入朝鲜战争及支援北越赤化越南美国唯恐东南亚各国产生骨牌效应,被赤化为共产国家,于是说服英、法两国、连结东南亚的自由世界国家,共组“东南亚公约组织”(SEATO)。台北积极争取加入,被北京以各种方式阻挠,1954年8月周恩来扬言要解放[[台湾,9月对金门马祖进行大规模炮击,到了9月6日“东南亚公约组织”正式召开时,各国果然都反对中华民国加入,美国孤掌难鸣,只能放弃。
美国台北剩下的选择,就是缔结《中美共同防御条约》。1954年10月,美国台湾开始交涉条约问题,台北主张条约范围应包括全中国大陆,但美国的认知只有台湾澎湖,双方拖到12月1日才发共同声明:
第一、双方承认[[台湾澎湖美国托管的西太平洋诸岛在安全保障上是利害一致的,并准备应付这些地区的安全保障,使之不受到武力的威胁。
第二、美国与台北之间的这份条约,本质上是防卫的。
此条约的有效期为无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缔约国通知他方,可使条约在一年后终止。
1955年1月,中共开始攻击仍由国军占领的一江山、大陈岛,并攻下大陈岛,周恩来又提出美国必须停止对中国内政的干涉,美国的一切武装力量必须从台湾海峡撤走。1月24日艾森豪总统向国会提出“特别咨文”,要求授权给总统,于其认为必要时“得使用美国武装部队专事确保台湾与澎列岛”的安全,称为“台湾决议案”。2月5日,美国协助国军从大陈岛撤退,2月9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此条约使“反攻大陆”最终沦为口号,但也因为此条约,使台湾安全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攻台湾,让台湾的经济得以发展[52]

1956年 “坦白项目”特赦中国非法移民[编辑]

(Chinese Confession Program)

美国于1943年废止排华法案,但新的移民法每年只给华人105个移民配额,造成许多犯罪团体以伪造文件的方式替人办理签证入美。朝鲜战争后,中美外交关系变僵,美国决心严惩非法移民,于1956年要求非法移民家属自动向移民局坦白,但成效不彰,所以在1959年改善“坦白计划”,同意所有于1957年9 月11日以前,以非法方式入境者,在坦承罪行后,可获得永久居留权。1965年新移民法生效后,“坦白计划”终止。在这十年中,有13,895位华人坦承非法入境,共揭露22,083人[57][58]

1959年 邝友良成为第一位华裔参议员[编辑]

(Hiram Leong Fong became the first Chinese American Senator)

华人邝友良(Hiram Fong)于1959年当选夏威夷州参议员[59],三任后于1977退休,他是第一位美裔华人参议员1。比起第一位黑人参议员瑞佛斯(Hiram Revels)当选于1870年,晚了89年、第一位女性参议员卡拉威(Hattie Wyatt Caraway)的当选,晚了27年。
邝友良曾任夏威夷领地的众议员,并致力于使夏威夷领地成为美国的一州。他于1964年成为第一位竞选美国总统的华人。他于参议员退休后,于2003年曾宣布破产,2004年以97岁高龄逝世。

1959年 黄锦绍成为第一位华裔法官[编辑]

(Delbert Wong became the first judge of Chinese descent)

黄锦绍生长于加州。1949年,他成为第一位从斯坦福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华人学生,也是第一位华人担任加州立法会议员及第一位华人担任加州代理首席检察官。1959年,他经加州州长布朗(Pat Brown)提名,成为第一位洛杉矶地区法院法官,两年之后被晋升为加州高等法院法官,在此职位上服务了二十多年。
黄锦绍十分重视种族歧视的议题,曾于洛杉矶市长布莱德立( Tom Bradley)任内,参予洛杉矶政府伦理政策的起草;他也是全国基督徒及犹太人代表会(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ristians and Jews)中"重视亚裔美国人"(Asian Pacific American Focus Program)计划的主席。
黄锦绍法官于2006年过世,高龄85岁[60]


1964年 民权法案[编辑]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所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种族歧视,若有城市或社区坚持设立种族隔离的学校,联邦政府将停拨教育经费[61]。十八世纪建国前的美国,因其棉花田、烟草与农业开垦等有劳动需求,陆续从非州运来一批又一批的黑人,据统计,1790年时在美的黑人约有七十六万人;建国后政府于1808年曾明令禁止非洲黑人输入,但以300元到1800元美金即可换来强壮的“黑奴”,仍是市场上炙手可热的商品。
1860年,在美黑人已高达四百万人。他们被白人视为奴隶,地位比家仆还低,日以继夜艰苦的在农场工作,无法合法结婚、不许读书、不得集会、更别提投票权了,他们的家庭成员随时会因被卖掉而拆散,连吃饭和睡觉的时间都由白人雇主决定。奴隶制度在美国存在长达百年之久,以农业为基础的南方风气更炽;直到1859年始至1863年的南北战争结束,林肯总统发表《解放宣言》,确立联邦政府对黑人的保护法令,加诸非裔黑人身上的奴隶桎梏才告瓦解。1865年,各州陆续通过《黑人法典》(Black Codes),赋予黑人一些基本权利,如私产权、自由结婚、受法律保护等,但仍没有参政权,但这些法条形同虚设,黑人仍摆脱不了深植于白人社会的歧视和压榨,例如南方于战后通过《金格劳法律》( Jim Crow Laws),规定黑人和白人必须分乘火车及巴士,所有的公众场所皆采取黑白隔离的措施。1875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 Act of 1875)要求各州允许所有人种均可出入公共场所、共乘交通工具,但各州仍持续扩大其黑白隔离政策。1896年,最高法院于普拉西诉福格森一案(Plessy vs. Ferguson),认定路易士安那州的法律要求私有企业包括在火车上实施黑白隔离为合法,并说它符合“分离但平等”1(separate but equal)的法理。普拉西是黑人,他于1892年搭上一辆开往路易士安那州、只许白人搭乘的车箱,他在拒绝移位后被捕并被判有罪,罚款25美元,他在1897年缴纳了这笔罚款。一百多年后,普拉西及福格森的后代共同成立了“普拉西及福格森教育及和解基金会”,透过影片及艺术课程来纪念这段历史。现在在路易士安那州纽奥良市普士街( Press Street)及罗尔街(Royal Street)口,当年普拉西被赶下火车之处,还有一个石碑纪念这个历史案件[62]。1947年杜鲁门总统下令禁止军中种族隔离措施,并向《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提出“确保权利”报告( To Secure These Rights: The Report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Civil Rights),“民权”一词遂成为黑人争取权益的用语[63]。1954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白人学校拒绝让布朗牧师九岁的女儿就近入学,布朗愤而控诉托皮卡市教育局(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64]。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州法律来成立种族隔离学校,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权保障要求[65]。本案点燃黑人民权运动之火,他们希望从校园开始,争取更多地方废除不合理的种族隔离禁令。
1955年12月1日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秘书派克斯太太(Rosa Parks)搭乘公共汽车时,司机强迫她让坐给白人,她拒绝了,她随后为警方逮捕。12月5日,法院以“擅占白人坐位”为由,将派克斯太太判刑拘留两周,本事件(Montgomery Bus Boycott)遂成为黑人不合作运动的导火线。由妇女政治会(Women’s Political Council)领导人罗宾逊(Joe Ann Gibson Robinson)积极策划公共汽车抵制运动,并以文宣告知黑人们团结一致,不要搭公共汽车,使得蒙哥马利市的公共汽车收入顿时陷入瘫痪。一天的成功抵制后,黑人们决定成立蒙哥马利改良协会(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并选出马丁路德‧金恩做为领导。
公共汽车抵制运动持续了一年多,直至1956年最高法院裁定阿拉巴马州及蒙哥马利市的公共汽车隔离政策违宪为止[66]。1957年,阿肯色州小岩城中央中学不顾联邦法院命令,拒绝让九名黑人学童入学(Little Rock Nine),艾森豪总统下令一万名军人荷枪实弹进入备战状态,挡住数百名围在校外的白人暴民,另派来一千名伞兵和数百名FBI人员驻校数月,以保护学生入学的安全[67]
同样的例子也发生在1962年9月的密西西比大学,因学校不让29岁的梅瑞迪斯(James Meredith)入学,肯尼迪总统派遣一千多名士兵和联邦法警进驻校园,密西西比大学发生暴动(Old Miss Riot of 1962),造成2人死亡。歌手巴比迪伦(Bob Dylan)并为本事件写了《牛津城》"Oxford Town" 这首歌。梅瑞迪斯于1963年毕业,他主修政治学。1960年北卡罗来纳州格陵斯堡事件(Greensboro sit-ins)引起众多年轻白人的关注,纷纷加入和平示威阵容。此事件导火线是因格陵斯堡市农技学院的布莱尔、李奇蒙、麦肯、麦克尼尔等四名黑人新生,在伍尔沃斯百货公司(Woolworth’s)餐厅点餐时遭到拒绝,年轻的他们将愤怒转为理智的和平抗议行动,他们四人在人行道上静坐,朗诵圣经,几天后有数百名学生加入阵容,全国媒体大肆报导,活动两个月内蔓延各州,反种族隔离的浪潮自此席卷全国,连传统上种族阶层意识最严重的南方也加入支持。后来这间伍尔沃斯百货公司成为国际民权中心及博物馆[68]。1961年,《种族平等会议》(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 CORE)和马丁路德金恩共同主导“搭公共汽车自由行动”(Freedom Riders),由民权份子搭公共汽车至种族仍然隔离的南方,以测试最高法院在Boynton v. Virginia(布因顿诉维吉尼亚州)及Morgan v. Virginia(摩根诉维吉尼亚州)的判决是否被有效的执行。第一班公共汽车于1961年5月1日离开华盛顿,在伯明翰、蒙哥马利市引起暴动及殴斗、在密西西比州,民权人士被逮入狱并受到虐待[69]。1963年是民权运动发展的巅峰,十余年来,黑人为争取平等和宪法权利所蓄积的庞大能量, 在这年由马丁路德金恩所领导的两次大游行中体现。
第一次是在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Birmingham Campaign),黑人团体以拒买运动来要求体现平等雇用机会,并采取静坐及游行引来大规模的逮捕。当地警察局长以高磅数的水管、电击棒和警犬对付儿童及学生为主的示威群众[70]。透过媒体报导,国际震憾,大家终于了解到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的严重性。 金恩被捕入狱,一战成名。他明言该次活动的直接目的,就是在制造一个充满危机的情况,使得“谈判”成为必须。他在狱中写信谴责:“争取黑人自由的一大阻碍,是行为中庸的白人,他们认为“秩序”比正义重要,自以为能为另一个人的自由订下时间表。”在肯尼迪总统的干涉下,被捕的人获得释放。
一个月后,肯尼迪总统在一场演讲中要求国会立法,让所有的国人都能享用公共设施,如旅馆、餐厅、戏院、商店等。这就是1964年民权法案的缘起。第二次事件则是1963年8月28日的华盛顿大游行(The Great March on Washington),这是美国有史以最大规模的示威活动,许多劳工领袖、国会议员、参议员、年轻学子加入阵容,人数超过20万人,他们聚集在林肯纪念堂,以“立即通过有效的民权法案”、“立即有效取消种族隔离”等为口号,争取迟来的正义。金恩站在林肯纪念堂阶梯上发表了驰名中外的演说—“我有一个梦”(I have a dream):“我梦想有一天,这个国家会站起来,真正实现其信条的真谛:‘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我梦想有一天,在乔治亚的红山上,昔日奴隶的儿子能够和昔日奴隶主的儿子坐在一起,共叙兄弟情谊。我梦想有一天,甚至连密西西比州这个正义匿迹,压迫成风,如同沙漠般的地方,也将变成自由和正义的绿洲。我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孩子将在一个不是以他们的肤色,而是以他们的品格优劣来评价他们的国度里生活。我梦想有一天,阿拉巴马州能够有所转变,尽管该州州长现在仍然满口异议,反对联邦法令,但有朝一日,那里的黑人男孩和女孩将能与白人男孩和女孩情同骨肉,携手并进。…”[71]这篇演说让美国人在道德上对黑人深感歉疚,更让全世界动容,也让全美白人开始意识到黑人不是低等动物,他们和白人一样也是人。肯尼迪总统于10月底强烈要求众议院通过民权法案,遭到抗拒;11月底,肯尼迪总统被奥斯华( Lee Harvey Oswald)谋杀,国会中的气氛立刻转变;继任的詹森总统以其干练及经验,向立法者游说,他说纪念肯尼迪总统最好的方法,就是立刻通过他奋斗已久的民权法案。民权法案于1964年6月通过参众两院,7月由詹森总统签字成为法律。《民权法案》为了执行宪法赋予的投票权,给予联邦法院管辖权,使其在公共场所发生歧视时,提供救济;并授权检察总长起诉发生于公共场所及公共教育的歧视案件;授权“民权委员会”防止联邦资助的项目上的歧视;建立平等雇用委员会等等。本法使得种族隔离政策从此成为非法。国会并得在宪法之下订立新法,例如在宪法第1章:国会得立法管制州与州之间的商务活动、第14条修正案:公民得享受法律平等之保障、以及第15条修正案:国会有责任保障人民的投票权。《民权法案》明示:在公共场所不得因种族、肤色、宗教或国籍而受到歧视或隔离[72]。本法通过之后,最高法院判定本法得适用于私有场所,因为国会有权立法管理州与州之间的商务活动。
1971 年,最高法院判决公司不得因为女性申请者有幼龄子女而歧视她的工作申请;于另案判决公司在找员工时,对男性及女性的要求若有不同,视为非法歧视。美国公务员委员会从此不再列出“限于男性”或“限于女性”的工作职责。1974年, 最高法院判决旧金山学区在本法的规定下,把不会说英语的学生放在普通班上,未提供他们其他的方便,是违反他们的人权。黑人争取平等的运动并未因此落幕,武装抵抗开始取代非暴力的和平抗议。1964年起,美国从东岸到西岸各大城市的黑人地区暴动不断,如1967年7月的底特律,警察无故殴打黑人驾驶的消息传抵黑人社区,造成底特律整座城市几乎陷入火海,许多商店付之一炬,43 人死亡, 467 人受伤, 至少7,200 人被逮捕, 超过 2,000 个房屋被毁(1967 Detroit Riot)。马丁路德金恩以温和非暴力方式致力于黑人民权运动,并于1964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是史上最年轻的诺贝尔奖得主,得奖时他只有35岁。1968年4月,他支持田纳西州孟裴斯公共清洁工罢工活动,要求更高的工资及更好的代遇,却在4月4日被一名逃狱的白人枪手詹姆斯?尔雷(James Earl Ray)刺杀身亡。黑人团体怒不可遏,好战派的黑权领袖自此正式站上黑人争取权益的最前线。黑人组织的好战领袖,如佛洛伊麦基席克(Floyd McKissick)、罗伊英尼斯(Roy Innis),黑豹党等,认为非暴力行动无异在恳求白人施舍,他们主张将黑人社区的边界封闭,不许白人进入;他们倡种族分离,要求驱逐学生非暴力联盟和种族平等大会里的白人,他们要以白人数百年来对待黑人的方式来回击白人,他们不要白人干涉黑人事务,不屑白人为黑人的未来与社会地位作任何决定。这群黑权份子,尽管对当时社会秩序带来破坏性,但他们在文化上的自觉,却也为六0年代美国文化带来真正的解放。他们意识到身为非裔黑人,他们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化资产,不容白人剥夺。这时华人学生也开始与其他少数民族团体接触,在1968年旧金山州立大学(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罢学事件扮演重要角色。
他们与“学生推动民主社会”(Students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 SDS)、“黑人学生联盟”(Black Students Union, BSU)及“第三世界解放阵线”( the Third World Liberation Front, TWLF)结合,将非裔、西裔、印地安原住民及亚裔共组阵线,以静坐、集会等方式,要求校方公开入学申请标准以及成立“种族研究系”,是时间最长(五个月)的学生罢学活动,也是第一次由亚洲学生主导的社会运动。
1969年,亚裔学生再度于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举行抗争,抗议学校缺乏关于种族研究的科目;9月,柏克莱的“种族研究系”开始招生。今天各主要大学关于美籍亚洲人的研究课程,就是六零年代亚裔学生的抗争结果。1960 年代的民权运动、要求学校开始种族研究的运动,对美籍华人来说是个重要的转戾点:第一代华人为他们的归化权、财产权奋斗(the right to be Americans),第二代的华人则是为他们做为美国人的权利奋斗( the rights as Americans)。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及各地基层活动份子人数越来越多,他们服务人群,不分种族。虽然华人中没有出现像马丁路德金恩博士这样的标志性人物,但绝不缺乏为社区奉献的志工,默默的继续为华人争取权利。根据一份 2005 年盖洛普调查,31% 的华人在工作上有被歧视的经验,是所有种族中最多的;其次是黑人的 26%。
但据“平等雇用委员会”的统计,华人是最少以诉讼来争取权利的。在美国职场上,管理阶层 97% 仍为白人,95% 为男性。虽然亚裔被称为是“乖宝宝少数民族”(model minority)、会念书,但亚裔的大学校长还不到1%。居蜜是一位来自台湾的杰出美国华人女性。她于1977年向美国国会书馆 (Library of Congress)东方研究部门求职,职称为图书馆员(librarian),位阶仅次于该部门的领导。馆方的要求是求职者需对中国历史及文化有所了解,并且熟悉中文及韩文图书的出版及销售, 精通包括中文在内的三国语言。
居蜜毕业于台大图书馆系,拥有哈佛大学亚洲历史学硕士及哈佛中国历史学博士,精通中、法、英等三国语言,任教于加州及华盛顿特区的大学副教授,她也出版了许多有关中国文化及历史的专业著作。
但居蜜的求职却连面试都被拒绝,馆方的理由是她缺乏三年专业职等的经验。居蜜于是向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院提起性别歧视的告诉。法官比较了馆方雇用者及居蜜双方的履历,发现被雇用的那位先生只会说两国语言,而且其专业程度与经验远不及居蜜。联邦法院因此做出判决:美国国会图书馆歧视女性,特别是歧视居蜜; 馆方非法拒绝给她面试的机会,就只因为她是女性,此举违反了1964年的民权法及1972年的平等就业法,所以法官最后将此职位判给了居蜜。


美国白人根深蒂固的优越意识,不会因法律的颁布而快速修正。尽管早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各国曾宣示《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主张:“人人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等。”但直到2001年911事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得再次以《文化多样性宣言》来强调本宣言。走过十八、十九世纪的动荡,首位黑人总统奥巴马于2008年入主白宫。

1965年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编辑]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

本法又称为《哈特-塞勒法》[73],它废除了自1920年以来移民法中以“国籍配额”为主的政策,而以专业能力及与美国公民的家庭为优先考虑,每年的移民限制在17万人,但不包括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或特别移民。本法由美国纽约州代表赛勒Emanuel Celler和密歇根参议员哈特Philip Hart提案,并获麻州参议员泰德甘奈迪 Ted Kennedy大力支持,是历年来最重要的移民法。
本法当年在众院及参院皆以超过80%的压倒性优势通过,1965年10月3日,詹森总统在本提案上签字,他说:“旧移民政策违反美国民主的原则,也违背了当年移民至美国的祖先的信念。”本法于1968年7月1日生效,直至今日。
本法的历史背景1961年爱尔兰第二代约翰肯尼迪当选美国总统后,爱尔兰社群冀望他能改革当时的移民政策,更有利于爱尔兰人移民。当时他的弟弟罗伯肯尼迪担任检察总长,另一位第弟泰德肯尼迪于1962年选上参议员,他们的重要任务就是确定此法在参议院通过。泰德肯尼迪为本案在参院辩护时说,第一,本案不会让美国每年都挤入上百万的移民,第二,美国种族的组成不会改变,最后,它不会让美国人失去工作。
本法最终还是改变了美国种族的组成。本法通过之后,移民人数在1965到1970之间成长一倍;从1970到1990之间再成长一倍;而移民人口也从欧洲为主变成以亚洲和中南美洲人士为主。
《波士顿地球报》报导:“奥巴马会成为美国总统,应可归功于本法;奥巴马会赢,是因为过去几十年美国白人的百分比降低。” 这篇文章的作者罗森堡Simon Rosenberg说:“这个鲜为人知的重要法案,将在未来把美国带向一个与过去的人口组成截然不同的新时代。”这和泰德甘乃迪当年所讲的完全不一样。
学者Gabriel J. Chin说:“1965年的《移民法》,是移民法内的民权革命,它与1964的《民权法案》和1965年的《投票权法案》,共列为近代最重要的法案。”本法自1965年来修改了很多次,但其结构延续至今,从废除“种族”及“原始国籍”开始,它造就了“新的美国人”。
美国黑人取得投票权[74][75]

1967年 爱夫妇诉维吉尼亚州案[编辑]

(Loving v. Virginia)

黑白通婚的议题在1950年代仍相当敏感。虽然1954年,最高法院曾于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中,要求学校内废除种族歧视;而民权法案也于1964年通过,但少数的南方州政府仍然禁止黑白通婚,直到1967年,本案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数认定维吉尼亚州(维州)禁止不同种族间通婚的‘种族完整法’(Racial Integrity Act)违宪,各州才逐渐停止对婚姻关系的立法歧视。
1958年有两位维州居民,一位白人男士、一位黑人女士在哥伦比亚特区结婚,婚后他们搬回维州,随后就被地方检察官以违反维州的‘种族完整法’起诉。维州法令第20-59章认定不同种族通婚是重罪,处一年到五年有期徒刑,但该法却说通奸只是微罪。1959年,地方法院判他们有罪,需服一年徒刑,得缓刑25年,前题是必须离开维州。法官巴西尔Leon Bazile说,‘万能的上帝创造了白人、黑人、马来人及红人,把他们放置在不同的洲内;所以允许不同种族之间通婚,就会扰乱上帝的安排。’
这对夫妻于1963年搬到华盛顿特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代表他们向维州法院要求废除原判,原因是原判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最后维州最高法院由主审大法官卡力哥( Justice Harry Carrico)代表,判定维州法律并未违宪,并引用先前判例 Naim v. Naim(1955)及 Pace v. Alabama(1883)来说明因为维州‘种族完整法’对白人及非白人夫妻的处罚一致,所以没有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
从第一个反对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在1661年于马里兰州通过,维吉尼亚州于1665年通过后,许多南方的州变本加厉,纷纷采用所谓的‘一滴法’(one drop law): 只要一滴黑人的血就会使白人变黑人,白人不但会丧失所有公民的权利,歧视也都会加诸于身。
大多数华人住在加州,1879年加州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白人与华人结婚。虽然此修正案于1901年被宣布违宪,但加州政府在日本移民日益增多的考虑下,于1905年再次提案通过本法。直到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才在培瑞兹案(Perez vs. Sharp)确认洛杉矶政府拒发结婚执照给一对不同种族的夫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爱夫妇诉维吉尼亚案于1967年,由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全数通过,认定维州法律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及程序正义的原则。他们明示,”婚姻是基本人权,如果只因种族的原因,支持这类禁止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就会夺去个人的基本自由,当然违反宪法核心的平等价值。””在宪法里,结不结婚、或跟不同种族的人结婚的自由,属于个人权利,州政府无权侵犯。”大法官并发现维州的法律只限制白人与不同种族间的婚姻,显示该法以种族差别为考量,目的是要维护白人至上主义(White Supremacy)[76]
爱夫妇案过后,美国不同种族之间的婚姻爆增,在南部的乔治亚州于短短三年内(1967-1970),不同种族间的联姻成长了448%。至2008年,全美国结婚人口中,有14.6%为不同种族通婚,其中31%的亚裔选择与非亚裔结婚。
爱夫妇案在某种程度上,也协助推动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2007年,爱妇(Mildred Loving)发表了一篇罕见的声明,她说:”我坚信所有的美国人,无论种族、性别、性向,都有同样的婚姻自由。”2010年,联邦法院在培瑞案Perry vs. Schwarznegger 案的判决中引用爱夫妇诉维吉尼亚案,法官沃克(Judge Vaughn Walker)说,”结婚的权利,保障了个人对婚姻伴侣的选择,无关性别。”该案并推翻加州禁止同性结婚的第八条提案。
爱夫妇一案于1996 年被拍成电影‘Mr. & Mrs. Loving’,2007年被美国乡村作曲家柏帝(Drew Brody)写成歌谣 ‘The Ballad of Mildred Loving(Loving in Virginia)’;2009年,歌手南西格立佛(Nanci Griffith)在看到纽约时报关于爱妇过世的讣闻后,写了The Loving Kind(爱的那一种)的歌来纪念她。爱夫早于1975年的一场车祸中过世[77]

1972年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编辑]

(The Three Joint Communiques in 1972, 1979, 1982)

1972年,尼克森总统(President Richard Nixon)访问中国,开展现代中美关系新页,双方并于1972年2月签署中美联合公报或称:《上海公报》。两国同意没有任何势力得称霸亚太地区,双方将促使外交关系合法化,及扩大双边经济、文化之交流;美国承认一个中国政策,并将逐步减少在台湾的武力部署。当时美国国务卿亨利季辛吉(Henry Kissinger)曾说,美国尽量把用词模糊化,以致中美直到1979年才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1979年1月1日,两国签署《建交公报》,美国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政府,并与台湾断交。双方再次确认将共同致力减少国际冲突,防止亚太地区霸权的产生。
1982年8月17日,中美双方再次签署联合公报,所谓《817公报》,确认两国将加强双边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及技术上的合作。
双方并重申1979年联合公报中对台湾议题的立场。美国并明示其将逐步减少对台湾的军售[78]

1974年 刘诉尼考尔斯案[编辑]

(Lau v. Nichols)

本案是由旧金山华裔学生对旧金山联合校区所提起的民权案件。这群学生不会说英文,而学校未为他们提供语言上的协助,他们主张,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这无异是对他们原始国籍的歧视,而造成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受损。最高法院判决学生胜诉,现在全美境内不会说英语的学生都可以获得学校内提供的语言上的协助;最高法院并明示,他们在校内必须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本案反映出社会普遍的认知是: 个人的语言与他的原始国籍息息相关,因此基于语言的歧视,即为对其国籍的歧视[79]

1979年 台湾关系法[编辑]

(Taiwan Relations Act) 本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通过的一部国内法。该法明订美国台湾及大陆之间的关系,授权美国在台协会(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做为”事实”领事馆,开展与台湾当局之间的”事实”外交关系。该法并承认在此以前与中华民国签署的所有条约为有效,但卡特总统单方面终止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为此还被参议员高华德告到最高法院,认为总统无权,需要参议院通过才可以终止与他国签署的条约。该案后被最高法院驳回,判定总统与国会之间应该如何处理外交事务,是政治问题而非司法问题[80]

本法未承认”中华民国”的称谓,但定义”台湾”是包括台湾岛及澎湖,本法并不及于金门、马祖、东沙群岛或太平岛。本法揭示任何非和平的方式,包括联合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都会引起美国的严重关切。本法并要求美国提供台湾防卫性的武器,以维持美国抵抗任何危及台湾人民及社会或经济安定的恐吓的力量。美国政府因此持续卖武器给台湾,尽管中国强烈要求美国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Three Joint Communiques)(签署于1972, 1979及 1982年)及美国政府宣称的”一个中国政策”。本法并未要求美国中国攻打台湾时出动军事防卫,美国在这方面采取”策略性的含糊”对策,既不承认也不否认。
中国认为《台湾关系法》[81]美国干涉中国内政及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美国公开宣称不会承认中国台湾有主权。九零年代末期,美国会通过一项不具约束性的协议,认定《台湾关系法》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并由克林顿总统签署[82]

1982年 陈果仁案[编辑]

(the death of Vincent Chin)

陈果仁之死摘要:
1979年日本汽车大量进口美国,导致美国汽车工业陷入萧条,许多汽车工人失业,特别是汽车生产基地的底特律当地,对日本人非常仇视。1982年27岁的华裔汽车绘图工程师陈果仁,在酒吧中与被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解雇的白人父子( Ronald Ebens and Michael Nitz)发生口角,出去后又被他们尾随至路旁,被用棒球棍殴打致重伤,送医四天后不治身亡[83]
陈果仁的死从各个角度来看,正是一桩典型的仇恨性犯罪(hate crime),凶手Ebens在挑衅时还说:“正因为你们这群小浑蛋,我们才失业!”他以为陈果仁是日本人。一审时两名凶嫌认罪协商,法官考夫曼(Judege Charles Kaufman)其从二级谋杀罪减为杀人罪,并获假释。美国公民正义联盟去信抗议,考夫曼竟然回答:“这些人不是该被送去监狱的人。我们不应依罪行而惩罚,而是依犯人来惩罚。”本案的判决引起华人社区的震怒,他们认为凶嫌杀人的动机是因为陈果仁的种族、肤色及国籍所引起的,故不遗余力的向联邦法院提起侵犯人权之诉。最后因为凶嫌当时酒醉及其他程序上的暇疵,Ebens及Nitz两人皆遭无罪定谳。
陈果仁的母亲于1987年向凶嫌提起民事求偿。Nitz被判赔偿5万元,Ebens被判赔偿150万元,后者无力支付,至1997年已累积欠款高达475万元。陈果仁的母亲后来因不堪触景伤情而离开了美国,回到出生地广州,并于2002年过世[84]
陈果仁虽因族群仇恨牺牲了,但美国亚裔的团结和争取权益运动自此蓬勃的展开。

1983年 胡娜出走事件[编辑]

(Chinese Tennis Star Hu Na sought and received political asylum)

1979年,中国与及美国建交,也恢复了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席位。 1981年,中国第一次参加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有32 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联合会杯(它与戴维斯杯大赛并列,都是每年举办的规模最大的比赛)。 :1982年7月,中国派出了由包括胡娜在内的中国女子网球队,赴美国加州圣塔克拉拉参加联合会杯大赛。在第二天比赛开始前,胡娜突然失?。因为她没有身份,无法参加任何比赛,胡娜于是在一年后,正式向美国政府申请“政治庇护”,理由是中共几次要求她入党,她都没有同意,所以担心回国后会被起诉。 :这时美国政府已有了八个月的考虑时间,雷根政府及民众都很同情胡娜,但外交界知道美国若给予庇护,一定会损害刚萌芽的中美关系。 1983年4月5日,胡娜获得了政治庇护。次日,中国向美国提出抗议并决定停止双边文化及体育交流。
胡娜事件后来证明对长期的中美关系影响不大,但中国了解到在美国若纯粹的只是高层运作,而无民意及舆论的支持,是无法影响政策的[85]
1992年,29岁的胡娜因伤告别球场。她现在以美国公民的身份,游走于中国、台湾、香港和美国之间[86]

1984年 江南案[编辑]

(Henry Liu was murdered in Daly City by Taiwan killers)

刘宜良,笔名江南,中国出生,1949年随国民党政府来台,1967年赴美国,1974年归化为美国公民。1983年7月,他开始在《加州论坛报》连载《蒋经国传》[87]
1984年10月15日,刘宜良在旧金山附近大理市(Daly City, California)住家前遭枪杀,杀手逃回台湾;杀手之一的陈启礼为了保命,留下给一卷录音带给被友人张安乐,指:台湾军情局为该案主谋,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江南案”。1985年1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宣布破案,而凶手为陈启礼、吴敦和董桂森三人。美国政府并希望台湾将此三人引渡至美国受审,但被台湾拒绝。台湾与美国虽无邦交,但目前:美国正与台湾研讨双方签订引渡条约的可能性[88] [89]
返台后的陈启礼及吴敦,于11月12日被台湾政府以“一清专案”的名义逮捕。江南案在台北三审定谳,陈启礼、吴敦、汪希苓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陈启礼在作证时说,刘宜良是情报局长汪希苓下令谋杀的[90]
董桂森则是潜逃出境,最后于巴西被捕,引渡回美国受审。他以非法纽约运送海洛因的罪名,被判二十年监禁,最后死于美国联邦监狱的一次械斗。1988年他在美国加州圣马刁高等法院接受庭讯时曾向庭上宣读“我的声明”:“这不是个人的行为,也不是帮派的行为,而是政府的行为。”他并称“江南案”的幕后黑手是驻新加坡副代表蒋孝武[91]
刘宜良遗孀崔蓉芝于1989年在联邦法院控告中华民国政府[92]。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判决台湾政府因为 ”雇主要为雇员的行为负责”( Respondeat Superior)而败诉。台湾政府上诉至最高法院被驳回与崔蓉芝于1990年以145万美元和解[93]
大卫凯普林( David E. Kaplan)将本案写成书: 龙之火(Fires of the Dragon),并于2009年被拍成电影: 背叛福尔模莎(Formosa Betrayed)[94]

1992年 中国学生保护法案[编辑]

(The 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本法案由众议院议员南西普洛西( U.S. Representative Nancy Pelosi)提案,它给予所有于1990年4月11日以前进入美国的中国学生永久居留权,并禁止移民局驱逐中国国民出境。本法将布希总统签署的第12711号总统令,延长为永久性条款。立法者的目的明示是为了防止在1989年天安门事件的学生受到政治迫害。

1993年 金色冒险号[编辑]

(On Golden Venture)

1993年6月6日清晨 2点,金色冒险号(Golden Venture)从泰国经肯亚、好望角,在112天航行了17万英哩。没想到在快抵达纽约时,船长被船内人蛇份子劫持,船搁浅在皇后区洛克海滩外。美国海巡署获得举报,发动海空巡逻队包围。船上的286名中国偷渡客,每人皆以2-3万美元的代价上船,不甘愿就此被移民局遣返,因此奋不顾身的跳进冰冷的海中与死神奋斗,最后10人溺毙,6人逃脱,其余人在未经审判下,被移民局有意的分配到美国各地的监狱拘留,做为偷渡客悲惨下场的示范。
在金色冒险号事件发生的前一年,已有12艘船满载中国偷渡客前来美国;1993年4月,美人鱼1号又带来237位偷渡客,5月,派生号(译音)直达旧金山大桥,在码头放下了250名中国偷渡客。旧金山纪事报( San Francisco Chronicle)宣布:“旧金山已被偷渡船占领了!”
金色冒险号事件中有35人后来取得政治庇护、2人获得艺术家签证、14人因未成年由法院监管、116人被遣返中国、50人被送到中南美的国家、其余53人在被关了42个月之后,于1997年获得克林顿总统的“人道保释”,并准许他们重新申请工作许可,但他们都没有绿卡。其中有一人在2001年突然被驱逐出境,其余52人经律师立法向国会提出私人法案( Private Bill),要求让他们获得永久居留权。但私人法案只有在国会议员全体一致通过时才会生效,目前该提案已被退回两次,但律师仍不气馁,继续提案。根据美国法律,只要国会还在审议他们的资格,他们就不会为被驱逐出境。值得一提的是,金色冒险号的狱友利用狱中的材料,做成各种艺术品在各地展出,再把获得的赞助用来支付律师费。据说克林顿在决定给他们保释的前几天,才收到他们的作品--《自由之鹰》。
当金色冒险号的偷渡客在冰冷的海水中挣扎时,曼哈顿中国城有一位矮胖的女士正在家里看电视转播,她就是五十六岁的郑翠萍,人称“萍姐”。萍姐出身农家,没受过多少教育,几乎不会说英文;但她靠偷渡赚了四千万美元,金色冒险号就是她出资购买的。美国检调单位称她为“蛇头之母”,她的偷渡网络从中国、香港、泰国、伯利兹、肯亚、南非、危地马拉、墨西哥、延伸至加拿大,从1980年起的二十年间,她将数以万计的偷渡客从中国运到中国城。
金色冒险号的幸存者陈先生说,他们逃离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一胎化政策和强迫堕胎。虽然知道到美国后必定吃苦受难,但人生总算有了希望。陈先生的父母在1991年时付了5000美元给当地的蛇头,约定在他安抵美国后再付25,000美元的尾款。蛇头先是安排他到泰国,给他一本假护照,然后带他上船。陈先生盘算,等他存到足够的资金,就把家人一个一个弄来美国。大家的想法都一样,福建有几个村子就整村的人都走光了。 1960年代,纽约中国城只有2万名华人;到了1985年,人口突增至20万人。这也拜1986年美国移民法的改变:没有身份的外国人,如果能证明他们在1982年以前就住在美国,即可取得绿卡。中国的伪造证件行业也因之蓬勃兴旺起来。1989年天安门事件后,老布希总统颁发行政命令特赦在美的5000名中国留学生,并给予因中国一胎化政策而申请政治庇护者最优先的考虑。为此,福建人最感谢两个人:“老布希总统及萍姐。”
金色冒险号事件对萍姐的生意丝毫无损,但她不知道纽约FBI从1990年就开始调查她了。萍姐的生意越作越大,她还找到福青帮绰号阿凯的郭良其(Guo Liang Qi 译音)合作,后来蛇头间发生间隙,互相谋杀,台湾蛇头李鹏飞因个人恩怨,决定不派小船去接金色冒险号,导致该船搁浅而发生惨剧。
1993年6月,检察官对金色冒险号的船员以走私及共谋罪起诉;所有的蛇头则以共谋、谋杀、抢劫、绑架、攻击、非法持有枪支、赌博、偷渡外国人、敲诈及组织性犯罪起诉。阿凯在香港被捕,后来与美国政府合作,提供非常多有用的证据,被判以轻罪并当庭释放。
萍姐于2000年在香港被捕,2003年被引渡回美,她在被捕后依然十分自信,告诉FBI的探员,一到纽约,法官会立刻将她释放。原本FBI希望萍姐能合作揭发国际组织犯罪,但萍姐拒绝了。2005年6月,陪审团认定她偷渡外国人、绑架、洗钱、运送赃款等罪共犯罪名成立。审判期间,纽约中国城的许多人不以为然,他们说美国正在审判"罗宾汉"。萍姐家乡福州市盛美村的人还自愿代她服刑,说她是“活菩萨”。
2006年3月16日在法官宣判她的刑期前,问她是否有话要讲,律师建议她多说无益,没想到萍姐竟然起身发表了长达一个多钟头的讲话,她辩称自己只是中国城的一个小生意人,被帮派份子胁迫;而且她每天都在顾店,怎么可能是蛇头? 当她讲完时,法官慕克西(Judge Mukasay)气愤的说,被告的自辩令他无法置信,因此判处她最重的徒刑—35年。当萍姐被带出法庭时,她还面带微笑的向支持者挥手。
萍姐位在中国城的餐馆现在由先生及女儿继续经营,生意鼎盛。当地福建人福音堂(Church of Grace for Fujianese)的牧师说,每个礼拜天作礼拜时,他都会看到五位至十位新来的福建人。
金色冒险号被美国政府拍卖后作为货轮使用,并重命名为United Caribbean。2000年8月被拖到佛罗里达州沿海击沉。本案于2006年被拍成同名的电影 Golden Venture1;2009年时派崔克基辅(Patrick Radden Keefe)写成《蛇头》(The Snakehead: an epic tale of the Chinatown underworld and the American dream)[95]的书,叙述这个故事。

2000年 李文和案[编辑]

(Wen Ho LEE CASE)

六十岁的台裔美籍核武器专家李文和,于1999年被联邦法院大陪审团以非法窃取高度敏感性机密以转给中国等59项罪名起诉。他服务了20年的阿洛莫斯国家实验室在当时能源部长 Bill Richardson一声令下,立刻将他开除。
纽约时报等六家媒体,在他尚未被起诉之前,就将李的名字及”罪行”公诸于众。他同时被联邦法院的法官James Parker下令单独囚禁、不得交保二百余天。李的家人立刻向华人社区及媒体求援,引起高度重视,华人社团不但为李的律师提供策略并透过网络为他募款。在调查一年多之后,美国政府终于承认李文和私自下载的资料只是一般限制级(restricted)的资料,而且百分之九十九皆已公开。法官Parker向李文和公开道歉,痛骂政府之所为让整个美国蒙羞,克林顿总统也表示为李文和所遭受的待遇很感困扰。最后李文和以认罪协商方式被仅以“疏忽处理限制级资料”一项罪名,判刑两百多天,李立刻被释放. 。
李文和随即控诉美国政府及六家媒体侵犯其隐私,于2006年获赔160万美金。李文和退休后住在新墨西洲。他曾写过两本应用物理学的教科书,并且希望能找到教职,但没有任何被他询问过的学校回过信。
李文和在接受 NBC电视台采访时,声泪俱下的说:“因为我是华人,不管我以为自己多么融入美国社会,华人永远只是二等公民。”
根据美国官方的人口统计局的数字,加州的非西班牙裔白人第一次少于 50%,而亚洲人占加州总人口33.1百万的1,253,291,或3.8%。在 1990-1999年间,加州亚裔的人数成长了37%,在全美国成长了45.9%。

2000年 加州少数民族人数超过[编辑]

(50% California Minorities Become Majority)

根据美国官方的人口统计局的数字,加州的非西班牙裔白人第一次少于 50%,而亚洲人占加州总人口33.1百万的1,253,291,或3.8%。在 1990-1999年间,加州亚裔的人数成长了37%,在全美国则成长45.9%[96]

2007年 王又曾、黄芳彦案[编辑]

(Wang Zeng, Huang Fangyan case)

2007年1月5日,人称红顶商人的王又曾麾下的力霸、嘉食化等上市柜负债四百亿,在申请重整;隔日,也是王家的中华银行爆挤兑潮,而王又曾、王金士英夫妇已先一步潜逃中国;台湾政府不得不拿出四百亿来平息中华银行的挤兑风波。1月10日,力霸账户遭冻结;随后,另一家关系企业友联掏空案亦浮上台面,王又曾儿子王令一、弟弟王事展等被收押禁见。台湾当局亡羊补牢,于1月11日开除王又曾党籍,并于1月15日发布王又曾夫妇通缉令[97],1927年出生的王又曾当时已经80岁。一切都太晚了!王又曾掏空案造成了全台湾五万个家庭受害,哀声遍野。
1994年至2006年间,王又曾以财团资本家身份,当选国民党中常委。2000年,陈水扁总统聘其为国策顾问,风光一时[98]。他及儿子王令麟陪经常同陈水扁出访外国,王又曾以近80岁的高龄,在陈水扁入座前,总是亲自用衣袖为其擦拭坐位。2003年他旗下的东森集团获台湾官方第一银行等多家银行138亿元的联合贷款[99],这次又劳政府替他补平四百亿的大黑洞。
当王又曾夫妇于2007年1月逃往中国时,他的台湾护照被撤销,台湾希望中国能循1990年两岸签订的《金门协议模式》,将他遣送回台受审;但此时王又曾夫妇已转往美国旧金山。台湾再照会美国,希望依台美双方2002年的《刑事和司法互助协定》追捕王又曾夫妇,并将他们遣送回台受审,美国拒绝了。该协定的主要范围包括讯问证人,提供文件、纪录及证物、确认关系人身份或所在地点、送达文件、协助执行搜索、扣押、没收等程序,但不包括引渡。对合作打击贩毒、洗钱等跨国犯罪等应当有助益。
未料2月初,王又曾夫妇又逃离美国前往缅甸,转机新加坡时,被海关拘留,新加坡海关原准备将他们遣送回台,但他们拒绝登机,大闹机场,并要求被遣送返美。王金世英持有美国护照,顺利入境,王又曾则在洛杉矶遭到美国移民局拘留,8月,王又曾以妻子的美国公民身份,申请依亲并以人道理由获得保释。台湾检察官后来提供给美国王又曾夫妇过去十余年来利用人头洗钱的记录,做为他在美国犯罪的证据,惜未获美方重视。
2008年,黄芳彦协助陈水扁家族将贪污所得洗钱至海外,遭到台湾追缉,但因他是美国公民,已逃往美国,想要将他引渡回台,谈何容易。台湾目前仅与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南非、斯威士兰、马拉维、哥斯达黎加、巴拉圭等国签订《引渡条约》。与美国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但不包括引渡;这也是台湾66名重大通缉犯,包括刘松藩、王又曾、陈由豪、金纪玖、梁成金等长住美国,逍遥法外的原因。
就算台美签了“引渡协定”,但黄芳彦具有美国国籍,美国过去很少有将其公民引渡至他国的先例。台美之间执行《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以往的经验是: 每当美方有所要求,台湾无不全力配合,但当台湾提出要求时,美方却往往拒绝或拖延。而当台湾通缉犯王又曾、黄芳彦等具有美国公民身份,要引渡他们,难之又难。
就台湾而言,“引渡协定”还有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考量。台美若签订引渡条例之后,许多具美国籍的台湾大企业家,若被美国政府认定涉及逃漏税、倾销、垄断等问题,就算他们未违反台湾法令,美方自可引用“引渡协定”,要求他们到美国受审或监禁,届时不但影响公司营运,还影响数以百计的员工生计。
中美之间也同样面临没有引渡条例的困扰。2005年,中国留学生陈丹蕾在美国印地安那州将其夫何磊杀害后,逃回中国。对于该案,中美都有管辖权 : 因为何磊和陈丹蕾都是中国公民,而且陈丹蕾目前在中国警方的控制下,因此是属人管辖权。但由于犯罪地在美国境内,根据属地原则,美国也享有管辖权,美国的优势来自于取证方面。案发后美国警方对现场勘察和取证的时间、范围都有势。
但根据中国2000年颁布的《引渡法》第八条规定的不被引渡情况之一,即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而且这是强制性的规范。所以,外国请求中国引渡中国公民,中国是不会同意的,即使中国与该国之间有引渡方面的国际条约[99][100]
“引渡协定”对国家宣示司法主权是必须的,如何签订及何时签订就考验著台湾、中国及美国的智慧[101]。。
2001年,台湾另一位重大通缉犯陈由豪在掏空东帝士集团六百多亿元后,持美国护照逃往中国后,另擘江山,近年成为中国地区著名的企业家,自由来往于中美之间。
中国目前与美国亦未签署引渡条例。

2009年 李庆安双重国籍案[编辑]

(Taiwan Legislator Lee Ching-an resigned for having Dual Citizenship from Taiwan and the U.S.)

2008年3月,台湾媒体报导立法委员李庆安[102]拥有台湾及美国双重国籍。因为民意代表依法不得拥有双重国籍,拥有者需在当选后,必须立刻申请注销外国籍。2009年初,迫于舆论压力,李庆安辞去立委,同年2月6日,中央选举委员会认定她自1994年至2005年担任议员及立法委员期间,因拥有双重国籍,违反参选资格相关法律规定,注销她的市议员及立法委员当选证书 。
她为了隐瞒有双重国籍的事实,还被检察官以诈欺罪起诉,一审诈欺罪名成立;二审高等法院改判无罪定谳,因为根据当时的选罢法第六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李庆安于当选立委后、就职前,未依法放弃美国国籍,只能被“视为当选无效”。

2009年 加州州长为排华法案道歉[编辑]

(California Legislators apologized for the historical Anti-Chinese laws)

7月17日,加州议会通过法案,为自十九世纪以来所有歧视华人的法律向加州美籍华人社区道歉,该法案承认华人对加州的贡献,特别是太平洋州际铁路。其实早在2006年,加拿大总理哈柏(Stephen Harper)已经就十九世纪以来的不平等税收向加拿大华人道歉。
此次,加州州长阿诺史瓦辛格签署这个编号ACR42的历史性法案,为历史的歧视法律道歉。
本法案由加州议会成员Paul Fong推动,他认为这些歧视性法律留存至今是因为种族歧视仍然存在。现在,数歧视法的绝大多受害者都已过世了,Paul Fong 的祖父就曾关在天使岛移民监两个月。
时代不同了,现在是加州拼命地讨好富裕的中国游客,州长史瓦辛格还在2006年去中国推销加州产品。中国现在是加州第四大输出市场,仅2008年,加州就外销100.9亿美元的产品给中国,是2005年的1.4倍。
Paul Fong现在准备要求国会为排华法案道歉。在奥巴马总统任命骆家辉为商业部长、朱棣文为能源部长后,Fong说他坚信道歉法案会在国会通过,并建议拨款教育年轻一代正视过去的错误[3]

2009年 陈水扁自称美国军事政府代理人[编辑]

(Former Taiwan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claimed he was an agent for the U.S. military govenment)

2009年9月,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向美国军事上诉法院提诉,要求美方介入他所涉的贪污案,并要求停止马政府对他的羁押。美国军事上诉法院在10月6日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审理。
陈水扁主张,依照旧金山和平条约,台湾仍属于美国军政府管辖,而他是美国军政府代理人,八年总统任内,他其实是美国军政府在台湾的行政长官,始终服从美国军政府的旨意,在许多事上接受美国在台协会主席的指示。
陈水扁说,在台湾,美国军政府是最高权力机构,他就是这个最高权力机构的代理人。他还说,唯有危急时刻,他才会证实军政府的存在,他认为当时正是关键时刻,所以要求美国军政府出面干预,保护他。
陈水扁说,他不谈台湾的主权,只要求军事法院责成军政府做到下列几件事:第一,承认他的代理人身份;第二,承认他的所作所为都是根据这个代理人身份;第三,指示现任的行政长官马英九撤销对他的无期徒刑判决,并还他自由。
美国军事上诉法院表示,国家元首自贬身价,变成占领区的行政长官,法院从来没看过这种事。与陈水扁相关的福尔摩沙法理建国会以同样理由告到美国最高法院,也于5日遭驳回[103]

2011年 美国参议院为排华法案道歉[编辑]

2011年10月11日,美国参议院全数通过议案,为129年来所有的排华法案正式道歉,并列入记录“华人及其他亚洲移民都享有与任何其它国家移民同样的权利”[104]。本案的发起人为旧金山:民主党参议员黛安方士丁,她说: “排华法案是美国历史中最令人羞愧的一章。” 本法案推动者是亚裔及华人社团组织的“1882计划”(1882 Project)。目前在众议院也有同样的提案等待表决[105]
第一个排华法案于1882年制定,它停止了华工进入美国的进程,禁止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也使得华人成为唯一被美国国会立法歧视的种族。在随后的60年内,各州还产生了各式各样的排华法案。

2011年 刘姗姗事件及台美豁免权协议[编辑]

(Jacqueline Liu Case)

11月11日, 台湾驻密苏里州堪萨斯市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Affairs)处长刘姗姗(Jacqueline Liu),因被怀疑廉价雇用菲佣、令菲佣超时工作,涉嫌外籍劳工契约诈欺及违反《拐带人口被害人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
中华民国外交部立刻严正抗议,表示此举违反1980年“北美事务协调会及美国在台协会签署的”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根据该协定,台湾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驻美代表袁健生甚至还说:“女佣是政府雇用雇用的,不是个人问题。”也就是说,刘姗姗的律师费由全民买单。
美国堪萨斯市检察官认为中华民国不是美国承认的主权国家,因此其驻美人员也不应享有豁免权;刘姗姗拿的是E1贸易签证,并非外交官使用的A1或A2签证,更证实了检察官的认知。只是这样的认定不但否认台美之间存在特权协定,也势必影响所有台湾驻美人员,因为他们拿的都是E1签证,都不算是外交官,将来若被告,也不存在豁免权有无的问题。加上虐佣不属于执行职务范围,国际货币基金会(IMF)前总裁史特思-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因性侵案被警方逮捕,他也宣称有外交豁免权,但美国检察官根本不予理会,何况台湾。
刘姗姗在第一次听证会上选择不主张豁免权,表示菲佣是她私人雇的,而且愿意承认检方指控的“外籍劳工契约诈欺”罪,因为她的认罪协商对自己非常不利,而且她似乎听不懂英文,所以法官没有接受她的认罪[106]

2014年 彼得·梁枪击案[编辑]

彼得·梁枪击案于2014年11月20日发生在纽约市布鲁克林区。事件造成了28岁的非洲裔公民阿凯·格里的死亡。
事件发生时,两名纽约市警察局的警官正在布鲁克林区东纽约区的一幢公寓内沿着楼梯巡逻。两名警官中的一名——27岁的彼得·梁,在巡逻的时候掏出自己的配枪并握在手中。此时格里和自己的女朋友正位于7楼的楼梯上,位置比两名警官低14级台阶。射击事件被定性为意外走火,子弹经墙壁反弹后射入了格里的胸部。之后格里在医院中去世。[107][108]
2015年2月10日,梁警官被大陪审团以误杀、故意伤害和其他刑事罪名起诉。[109]他于第二天自首并等待调查。2016年2月11日,梁警官被认定误杀和渎职两项罪名成立[110]。该判决也引起了亚裔人口的抗议。阿凯·格里的死亡和此前发生在2004年1月蒂莫西·斯坦斯伯里枪杀案十分相似。那起案件造成了19岁的蒂莫西·斯坦斯伯里二世在位于布鲁克林的路易斯·阿姆斯特朗公寓屋顶被枪击而死亡。当时大约是凌晨1点,理查德·S·奈里警官正在持枪检查公寓的楼道。陪审团拒绝以过失致死的罪名起诉奈里警官。在听取了奈里警官关于自己受到惊吓从而无意中开枪的证词后,陪审团表示这件事是一个意外。[111][112] 2015年5月,大量的美国华裔出现在法庭来表示对于梁警官的支持。他们表示,梁警官只不过是被当作替罪羊,在另一位警官没有被起诉的情况下,他们要求检方撤销对他的指控。一名来自加州的女性在白宫的网站上发起请愿,要求检方撤销对于梁警官的指控。[113] 纽约市议会女议员陈倩雯(英语:Margaret Chin)发表声明表示自己对于法庭的判决表示满意。同为华裔美国人的陈倩雯在受访是表示: 由于对判决的支持,她受到了一些来自美国华裔团体的威胁。[114]
另一名涉事的警官肖恩·兰道尔没有因此事件被起诉[115]。但是,在梁警官被定罪以后第二天,他就被纽约市警局开除。和梁警官一样,兰道尔警官也处于两年的试用期内,且被开除时,试用期尚未结束。由于同意在梁警官的庭审中作证,兰道尔被免于起诉。兰道尔形容事发时梁警官“十分震惊”,“(梁警官)难以相信他枪击了别人”。兰道尔表示他和梁警官都没有尝试抢救格里,因为他们都认为自己不具有执行心肺复苏的资质。在格里的女朋友实施心肺复苏时,两人都用无线电呼叫了救护车[116][117]。2016年3月28日,布鲁克林区检察官肯·汤普森(Kenneth Thompson)提议梁警官只需以软禁在家的方式服刑。[118] 2016年4月19日,布鲁克林高等法院法官Danny K. Chun判决梁警官5年缓刑和800小时社区服务。Chun法官表示:“当我在录像中看到被告走进平克公寓的大堂时,我不得不注意到他心中所想的是为了保护这里的居民;”“他从未想过枪杀他人,这不是有意为之的;”“我认为让梁警官入狱并没有必要。与其在家中服刑,我认为他更应该参与到社区服务中。”[119]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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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99.0 99.1 王又曾 宁为真小人 不做伪君子 不计毁誉 只重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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