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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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文修正公布條文特定施行日期。2007年修正公布以來條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施行。
2001年9月27日全文修正9月28日公布
[編輯]2001年10月2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施行。
- 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2007年11月21日修正12月12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理由 為配合軍事審判制度之變革、刑罰與罪責均衡化及限縮非現役軍人之適用範圍,本法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本條規定本法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施行。嗣為落實人權保障,達到逐步廢除死刑之目標,本法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將各該條所定唯一死刑之規定,修正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惟本條所定自特定日施行之規定,並未配合修正,致上開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溯及適用之疑慮,爰修正本條,明定本法除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以符歷次修正事實,並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