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2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2條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71條
◄
著作權法
第七十二條
►
第73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
编辑
]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條文
依
第六十七條
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終止其許可:
一、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以通常合理之價格發行中文翻譯本且其內容與依強制授權許可發行之中文翻譯本內容大體相同。
二、原著作人將其著作重製物自流通中全部收回。
前項強制授權許可終止前,申請人已完成之重製物,得繼續銷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编辑
]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條文
(刪除)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