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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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2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條之三
第90-4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编辑]

條文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04年8月24日修正9月1日公布[编辑]

條文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違反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