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学/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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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其他西方国家在卫生保健制度上的最大区别是国家推行福利政策,实行国家卫生服务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s, NHS)。英国早在1911年就通过了《全国保险法》,对健康保险及失业作了法律规定,并正式建立了全科医师制度。1948年正式颁布的《国家卫生服务法》规定,凡英国居民均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其卫生服务经费全部或大部分从国家税收中支出。
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国家卫生服务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公共基金,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卫生经费(约占全部资金的87%)、营利与非营利的自愿保险,以及一些基金会、财团、宗教组织等捐赠的慈善经费,也有少量来自卫生服务的直接收费,即由病人在接受卫生服务时支付的服务费用,如挂号费用、超标准的自费病床费等;
- 卫生服务的提供:全科医生是卫生保健服务的“守门人”,按规定,病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全科医生,但选择专科服务或医院的余地很小,因为专科服务需经全科医生同意和推荐才能获得,非急救服务需要预约;
- 支付系统:医师的报酬是在国家卫生服务中按月薪支付,其中全科医生服务的报酬由人头费(签约居民数)、行医补贴、定额费用和少量有偿服务等组成;
- 居民保险覆盖范围:全英国有近5700万人选择国家卫生服务,服务利用以免费为主,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是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大约12%的人口拥有其他特殊专科服务的私人保险。
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 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医疗服务效率较低,其主要原因是医院由政府举办,医务人员领取的是国家固定工资,报酬与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无关;
- 医疗服务供需矛盾较大,医院服务严重不足,医院服务不及时的问题严重,如非急诊手术经常要等待半年以上;
- 私人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对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冲击越来越大。 一方面是公立医院的服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是居民的卫生保健需求的提高,导致私人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2001年11月,英国政府不得不同意利用民营医院的资源为国家卫生服务系统的病人服务,病人的福利待遇不变。
英国正在进行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 利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实施了由地方政府向私立医院投资,来鼓励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竞争;通过允许集体开业医生提供住院服务,鼓励集体开业医生之间的竞争、集体开业医生与医院之间的竞争;允许国民自由选择全科医生,形成全科医生之间竞争等。
- 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将医疗质量评估与报酬挂钩等。
- 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由过去的卫生部和医院管理委员会管理逐步过渡到地方卫生局管理,提高全科医生的收入,建立标准药品预算制度,对超额或节余的实行奖惩措施。
- 适当提高病人自付费用的比例,包括门诊处方费、药品费、牙科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