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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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零三條
第204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二百零三 條  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排者由左至右,依次爲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爲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圖例如左:


         
         二、行人專用號誌應縱排安裝兩鏡面,其上爲「站立行人」紅燈,其下爲「行走行人」綠燈。
         三、車道管制號誌得橫排或縱排安裝兩鏡面,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依次爲叉形紅燈與箭頭綠燈。
         同一燈面之各鏡面應採用相同之尺寸,橫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水平線,縱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垂直線。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编辑]

[1]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下:
          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排者由左至右,依次爲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爲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圖例如下:


            
          二、行人專用號誌應縱排安裝兩鏡面,其上爲「站立行人」紅燈,其下爲「行走行人」綠燈。
          三、車道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由左至右或縱排由上至下,依次爲叉型紅燈、箭頭黃燈與箭頭綠燈。
          同一燈面之各鏡面應採用相同之尺寸,橫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水平線,縱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垂直線。

20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编辑]

[2]


第二百零三條  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排者由左至右,依次爲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爲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圖例如下:


          
        二、行車管制號誌於圓形紅燈燈面旁,得附設可顯示紅色數字燈號之方形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或可附設於黃燈鏡面內,用以表示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數,所顯示之剩餘秒數僅供參考,車輛仍應遵循當時顯示之燈號行止。其圖例如下:


          

        三、行人專用號誌應縱排安裝兩鏡面,其上爲「站立行人」紅燈,其下爲「行走行人」綠燈。
        四、車道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由左至右或縱排由上至下,依次爲叉型紅燈、箭頭黃燈與箭頭綠燈。
        同一燈面之各鏡面應採用相同之尺寸,橫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水平線,縱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垂直線。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

  1. 加入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
  2. 加入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