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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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第204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二百零三 条  号志灯面之镜面排列顺序,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灯面中各镜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横排或纵排安装之,横排者由左至右,依次为圆形红灯,圆形黄灯,左转箭头绿灯,圆形绿灯,直行箭头绿灯,右转箭头绿灯。纵排者由上至下,依次为圆形红灯、圆形黄灯、圆形绿灯,直行箭头绿灯,左转箭头绿灯,右转箭头绿灯。图例如左:


         
         二、行人专用号志应纵排安装两镜面,其上为“站立行人”红灯,其下为“行走行人”绿灯。
         三、车道管制号志得横排或纵排安装两镜面,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依次为叉形红灯与箭头绿灯。
         同一灯面之各镜面应采用相同之尺寸,横排者,各镜面之中心线应连成水平线,纵排者,各镜面之中心线应连成垂直线。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1]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号志灯面之镜面排列顺序,规定如下:
          号志灯面之镜面排列顺序,规定如下:
          一、行车管制号志灯面中各镜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横排或纵排安装之,横排者由左至右,依次为圆形红灯,圆形黄灯,左转箭头绿灯,圆形绿灯,直行箭头绿灯,右转箭头绿灯。纵排者由上至下,依次为圆形红灯、圆形黄灯、圆形绿灯,直行箭头绿灯,左转箭头绿灯,右转箭头绿灯。图例如下:


            
          二、行人专用号志应纵排安装两镜面,其上为“站立行人”红灯,其下为“行走行人”绿灯。
          三、车道管制号志灯面中各镜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横排由左至右或纵排由上至下,依次为叉型红灯、箭头黄灯与箭头绿灯。
          同一灯面之各镜面应采用相同之尺寸,横排者,各镜面之中心线应连成水平线,纵排者,各镜面之中心线应连成垂直线。

2008年6月18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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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号志灯面之镜面排列顺序,规定如下:
        一、行车管制号志灯面中各镜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横排或纵排安装之,横排者由左至右,依次为圆形红灯,圆形黄灯,左转箭头绿灯,圆形绿灯,直行箭头绿灯,右转箭头绿灯。纵排者由上至下,依次为圆形红灯、圆形黄灯、圆形绿灯,直行箭头绿灯,左转箭头绿灯,右转箭头绿灯。图例如下:


          
        二、行车管制号志于圆形红灯灯面旁,得附设可显示红色数字灯号之方形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或可附设于黄灯镜面内,用以表示行车管制号志红灯剩余秒数,所显示之剩余秒数仅供参考,车辆仍应遵循当时显示之灯号行止。其图例如下:


          

        三、行人专用号志应纵排安装两镜面,其上为“站立行人”红灯,其下为“行走行人”绿灯。
        四、车道管制号志灯面中各镜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横排由左至右或纵排由上至下,依次为叉型红灯、箭头黄灯与箭头绿灯。
        同一灯面之各镜面应采用相同之尺寸,横排者,各镜面之中心线应连成水平线,纵排者,各镜面之中心线应连成垂直线。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加入对角线向左下或向右下箭头黄灯。
  2. 加入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