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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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條至第4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四十二條
第43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四 十 二 條  當心兒童標誌「警3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稚園、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衆多處所將近之處。
       警35
         

2014年9月4日修正發布[编辑]

[1]


第四十二條  當心兒童標誌「警3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將近之處。
       警35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

  1. 文字修正,圖像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