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
外观
第55-2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八條 |
► | 第59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五 十 八 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爲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單位:公分)[1]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各路口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爲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設置圖例如左:
(單位:公尺)
圖三、寬喇叭型路口 圖四、設有分向島之路口(分向島上增設一面)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爲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單位:公分)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