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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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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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十 八 条 停车再开标志“遵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停车观察,认为安全时,方得再开。设于安全停车视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单位:公分)[1]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当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车速限在每小时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时进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总和达四○○○辆以上,或一年内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纪录者,各路口均应设置本标志。
本标志为八角形,红底白字白色细边,设置地点应与停止线平齐或附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
设置图例如左:
(单位:公尺)
图三、宽喇叭型路口 图四、设有分向岛之路口(分向岛上增设一面)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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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停车再开标志“遵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停车观察,认为安全时,方得再开。设于安全停车视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单位:公分)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当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车速限在每小时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时进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总和达四○○○辆以上,或一年内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纪录者,该路口各行车方向均应设置本标志。
本标志为八角形,红底白字白色细边,设置地点应与停止线平齐或附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设置图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