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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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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五十八条
第59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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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十 八 条  停车再开标志“遵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停车观察,认为安全时,方得再开。设于安全停车视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单位:公分)[1]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当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车速限在每小时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时进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总和达四○○○辆以上,或一年内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纪录者,各路口均应设置本标志。
         本标志为八角形,红底白字白色细边,设置地点应与停止线平齐或附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
         设置图例如左:


         图一、槽化路口   图二、未设置标线之路口


                  (单位:公尺)


         图三、宽喇叭型路口 图四、设有分向岛之路口(分向岛上增设一面)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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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停车再开标志“遵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停车观察,认为安全时,方得再开。设于安全停车视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遵1
          (单位:公分)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当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车速限在每小时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时进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总和达四○○○辆以上,或一年内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纪录者,该路口各行车方向均应设置本标志。
      本标志为八角形,红底白字白色细边,设置地点应与停止线平齐或附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设置图例如左:


        图一、槽化路口
        


        图二、为设置标线之路口
        


        图三、宽喇叭型路口
        


        图四、设有分向岛之路口(分向岛上增设一面)
         (单位:公尺)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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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边长标示35公分。勘误表35公分标示删除。
  2. 修正第二、三项。第三项加英文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