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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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九條
第70條至第70-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六 十 九 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吿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單位:公分)
         車道指定脚踏車及機器脚踏車專行用「遵27」。
       遵27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2006年6月28日修正發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單位:公分)
       車道指定腳踏車及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7」。
                        遵27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車道指定腳踏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遵28.1
              


                     遵28.2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腳踏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單位:公分)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6.1」。
       遵26.1
       
       車道指定腳踏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7」。
       遵27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車道指定腳踏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遵28.1
       
       遵28.2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腳踏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布[编辑]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6.1」。
       遵26.1
       
       車道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7」。
       遵27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遵28.1
       
       遵28.2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20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编辑]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6.1」。
       遵26.1
       
       車道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7」。
       遵27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遵28.1
       
       遵28.2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3」。
       遵28.3
       

2012年6月29日修正發布[编辑]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6.1」。
         遵26.1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6.2」。
         遵26.2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7」。
         遵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遵28.1
         
         遵28.2
         
                                   (單位:公分)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3」。
         遵28.3
         

2012年10月13日修正發布[编辑]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單位:公分)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1」。
       遵26.1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2」。
       遵26.2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27」。
       遵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遵28.1
       
       遵28.2
       
       (單位:公分)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3」。
       遵28.3
       

2014年9月4日修正發布[编辑]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單位:公分)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1」。
         遵26.1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2」。
         遵26.2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27」。
         遵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遵28.1                     遵28.2
              
                                   (單位:公分)
       七﹑車道指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專行用「遵28.3」。
         遵28.3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4」。
       遵28.4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

部分摩托車逐漸比照四輪以上汽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