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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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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八條
第79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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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八 條  禁止停車標誌「禁21」,用以吿示不得停放車輛。但臨時停車不受限制。設於禁停路段。已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者,得免設之。
      禁21
      


        本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並需加設附牌。附牌爲白底黑字及黑色細邊,上半部說明禁停時間,下半部說明禁停範圍或以箭頭指示禁停路段。設於起點者,箭頭向左;設於終點者,箭頭向右;禁停路段過長者,中間得增設一面,箭頭爲雙向。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1]


           (單位:公分)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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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禁止停車標誌「禁25」,用以告示不得停放車輛。但臨時停車不受限制。設於禁停路段。已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並需加設附牌。附牌爲白底黑字及黑色細邊,上半部說明禁停時間,下半部說明禁停範圍或以箭頭指示禁停路段。設於起點者,箭頭向左;設於終點者,箭頭向右;禁停路段過長者,中間得增設一面,箭頭爲雙向。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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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勘誤表指出禁止停車路段之路面漏劃禁止停車標線。
  2. 禁20遞改禁24。